原告: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菁,北京市君澤君(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明珊,北京市君澤君(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路長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原告毛某某與被告路長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毛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路長軍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其參加訴訟,公告期屆滿后被告路長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毛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15萬元(以下幣種同);2、判令被告以15萬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實際還款日止的利息;3、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撤回第2項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事關系。2018年7月3日,被告以家庭購房為由向原告借款15萬元,約定于2018年10月31日前還款。同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支付15萬元。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還款,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還款,為此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路長軍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3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支付15萬元。2019年7月,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銀行轉賬匯款回單及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審理中,原告為證明就上述15萬元款項原、被告達成借款合意,提供了被告的微信注冊頁截圖、原告律師向移動服務熱線核實被告手機號實名登記的電話錄音、原、被告間的微信聊天內容截圖,其中2018年7月3日的聊天內容為,被告:“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浦東陸家嘴支行,戶名:路長軍,賬號:XXXXXXXXXXXXXXXXXXX”,原告:“轉了15萬”,被告:“好的”;2018年10月24日的聊天內容為,原告:“陸總,上次借的15萬,你說10月份還,啥時給呀,毛某某”,被告:“穩(wěn)住別急。我比你急”。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F原告提供的銀行轉賬匯款回單、被告微信注冊頁截圖、核實被告手機號實名登記的電話錄音以及原、被告間的微信聊天內容等能夠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萬元的事實,故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被告經原告催要,未能在合理期限內歸還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15萬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撤回對利息的訴訟請求,系原告對自身訴訟權利的處分,本院自可準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視為其放棄了抗辯和質證的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路長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毛某某借款15萬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91元、財產保全費1,270元,合計4,661元,由被告路長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任祥泰
書記員:盧賢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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