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浠水縣宏昌副食經營部司機,湖北省黃岡市人,戶籍所在地:黃岡市黃州區(qū),經常居住地:浠水縣經濟開發(fā)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賀國兵,湖北功競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0310695909,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浠水縣宏昌副食經營部,住所地:浠水縣清泉鎮(zhèn)車站東路388號,注冊登記號:421125600238084。
個體經營者嚴奇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經商,住浠水縣清泉鎮(zhèn)車站東路388號,身份證號碼: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東平,浠水縣和諧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執(zhí)業(yè)證號:4171016095,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址,系嚴奇志之妻。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磊,湖北眾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1110740946,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毛某訴被告浠水縣宏昌副食經營部、胡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原告毛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50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35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傷殘賠償金597492元(含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72880元)、護理費7678元、誤工費15356元、交通費2000元、鑒定費3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用1005240元(含假肢配置費、硅膠襯套的更換費用、假肢維修費用)、精神撫慰金20000元,共計1690816元;2、由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臨時受雇于嚴奇志,幫助其開設的浠水縣宏昌副食經營部(系個體工商戶)開貨車送貨下鄉(xiāng)和銷售貨物。2016年6月12日16時40分左右,原告和嚴奇志聘請的另一名司機岑三兵一起送貨下鄉(xiāng),在從××關口鎮(zhèn)胡河返回浠水縣城的途中,行駛至羅蘭公路梅河糧站路段時,岑三兵為了避讓橫穿公路的小狗,導致原告乘坐的貨車撞在公路左側的楊樹上,致使原告右下肢嚴重受傷,在武漢同濟醫(yī)院進行保守治療,后因經濟條件所限,返回浠水縣人民醫(yī)院進行截肢手術,后到廣州軍區(qū)武漢總醫(yī)院住院治療。原告在醫(y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主要費用均由被告支付,原告方遭受的其他損失被告至今沒有賠付。被告胡某某系嚴奇志的妻子,夫妻二人共同經營浠水縣宏昌副食經營部,依照法律規(guī)定,原告受傷的相關損失二被告均有法定賠償義務。為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本案中,被告浠水縣宏昌副食經營部系依法注冊登記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合法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具備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可以作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其招用毛某、岑三兵駕駛車輛送貨下鄉(xiāng)進行銷售,原告毛某在送貨銷售返回途中因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到人身傷害,不應按照勞務關系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浠水縣宏昌副食經營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解決?!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均規(guī)定了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亦規(guī)定“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yè)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故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毛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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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安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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