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優(yōu)美,河北陳大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原告毛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國軍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8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毛某某及其代理人王優(yōu)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王某某分別于2015年12月26日、2015年12月28日向原告毛某某借款人民幣3萬元、2萬元,合計5萬元,并為原告出具了欠條兩張。后此款經原告催要未果。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當庭享有的訴訟權利,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債務應當清償。被告王某某拖欠原告毛某某借款人民幣50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雙方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應當積極履行返還原告借款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毛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的資金占用期間的借款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國軍
書記員:王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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