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XX。
委托代理人秦英,重慶川東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毛咸。
被告武漢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宋XX。
委托代理人王云俊,湖北鼎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覃XX。
被告劉XX。
被告武漢市XX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云俊,湖北鼎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毛XX訴被告武漢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宋XX、覃XX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恩剛獨任審判,于2015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依法轉(zhuǎn)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25日、2016年3月17日、2016年5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本院準許被告覃XX追加劉XX為本案共同被告,依職權追加武漢市XX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毛XX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英、毛咸,被告宋XX、武漢市XX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云俊,被告覃XX,被告劉XX(第四次未到庭)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武漢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宋XX系被告武漢市XX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2月28日,被告宋XX以武漢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名義,與被告覃XX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以22元/平方米的價格將被告武漢市XX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汽車零部件1﹟-4﹟廠房的基礎、主體結(jié)構及二次結(jié)構鋼筋單項勞務工程承包給被告覃XX,該合同由被告宋XX簽章,并由委托代理人熊英簽字,被告覃XX簽字,無武漢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簽章。
2014年9月4日下午3時許,原告毛XX在被告覃XX承建的工地做工時,從約一米高處摔下致左足受傷,后被送往武漢市普愛醫(yī)院住院治療40天,診斷為左根骨骨折。期間被告覃XX預付醫(yī)療費用44,359.97元,并給予生活費2000元、輪椅費1380元,之后單獨支付二次手術費用15,000元,共計62,739.87元。原告毛XX實際花費醫(yī)療費43,178.62元。2015年3月13日原告毛XX的傷情經(jīng)恩施自治州鴻翔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傷殘程度九級,后期行再次手術取內(nèi)固定預計需6000元,住院一個月,誤工時間140天。檢查費102元。2015年11月3日原告毛XX的傷情經(jīng)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傷殘程度九級,后期醫(yī)療費6000元或據(jù)實賠付,自受傷之日起誤工5個月。
另查明,被告劉XX與被告覃XX就鋼筋工程勞務費用已進行了結(jié)算,工程總量計77,636.16平方米,以11.3元/平方米價格結(jié)算。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其一、原告毛XX受何人雇傭;其二、原告毛XX是否應對其自身的損害承擔責任;其三、原告毛XX是否應按城鎮(zhèn)標準獲得賠償。
關于焦點一,被告覃XX主張其以11.3元/平方米的價格將勞務分包給被告劉XX,其依據(jù)在于:被告劉XX在被告覃XX處領取生活費、勞務費,并由被告劉XX向工人發(fā)放,被告劉XX與其已經(jīng)以11.3元/平方米的價格結(jié)算,且被告劉XX向工人結(jié)算的價格為11元/平方米。而被告劉XX則主張其為技術帶班,其依據(jù)在于:其本人在工地上負責看圖紙,并與其他工人一起參加勞動,其比其他人多得的部分屬于技術工種的勞動報酬,而不是承包勞務的利潤;且在原告毛XX受傷后,一直由被告覃XX負責,被告覃XX安排人送原告毛XX住院,并墊付醫(yī)療費用;同時,被告覃XX與被告劉XX勞務費用的結(jié)算在原告毛XX受傷之后,在結(jié)算時,被告覃XX卻沒有扣被告劉XX的勞務費用,如果是承包關系,被告覃XX為何不扣下工程款?而根據(jù)武漢市東西湖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證人劉某、覃某均證明自被告覃XX處領取生活費,結(jié)算報酬。被告劉XX作為帶班班長,其在報酬上高于其他普通工人具有合理性,而被告覃XX主張與被告劉XX之間屬勞務分包關系證據(jù)不足,綜上,本院認定原告毛XX受被告覃XX雇傭。
關于焦點二,被告覃XX主張原告毛XX對自身損害應承擔責任,作為提供勞務的一方原告毛XX有賴于接受勞務方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但同時原告毛XX自身對其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也具有必要的預防和規(guī)避義務,因此原告毛XX對其損害應承擔部分責任,本院酌定其負擔10%責任以為警示。
關于焦點三,居委會作為基層自治組織,對其轄區(qū)居民居住情況出具的證明能夠證明該居民的居住情況,根據(jù)原告毛XX提交的居委會證明,證實其在湖北省××縣××鎮(zhèn),應認定原告毛XX在城鎮(zhèn)居住,而被告宋XX主張原告毛XX一直在外打工不能認定為長期居住在城鎮(zhèn),原告毛XX是否常年在外打工無從認定,即使原告毛XX常年在外打工,也表明其主要收入來源在城鎮(zhèn),故本院認定原告毛XX為城鎮(zhèn)居民。
被告宋XX作為被告武漢市XX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張其將工程發(fā)包給被告武漢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但其與被告覃XX簽訂的分包合同無武漢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章,且未向本院提交其與被告武漢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對其與被告武漢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承包關系本院不予認可;被告宋XX作為被告武漢市XX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將被告武漢市XX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的工程發(fā)包,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被告武漢市XX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將工程發(fā)包給無資質(zhì)的被告覃XX,對被告覃XX雇傭人員受害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毛XX的陪護床費和病人護理器具費無正規(guī)票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護理費無明確護理時間,本院不予支持;誤工費以建筑業(yè)行業(yè)標準計算。
參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2015)》,原告毛XX因傷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確定如下:醫(yī)療費43,280.62元、后期治療費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15元/天×40天)、營養(yǎng)費600元(15元/天×40天)、傷殘賠償金99,408元(24,852元/年×20年×0.2)、誤工費17,159元(41,754元/365天×150天)、交通、住宿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2100元、輪椅費1380元,合計175,527.62元。原告毛XX負擔10%即17,552.76元,扣除被告覃XX墊付費用62,739.87元,被告覃XX還應賠償原告毛XX95,234.99元,被告武漢市XX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覃XX賠償原告毛XX各項經(jīng)濟損失95,234.9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
二、被告武漢市XX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就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毛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76元,由被告覃XX負擔3128元,原告毛XX負擔34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3476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17×××67;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屠 勇 代理審判員 李恩剛 人民陪審員 曾 晨
書記員:湯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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