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財
文永明(黑龍江佳旭律師事務所)
曹?。ê邶埥研衤蓭熓聞账?br/>吳彥龍
吳娜
王志
王彥國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王某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民,住黑龍江省巴彥縣。
委托代理人:文永明,黑龍江佳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曹俊,黑龍江佳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吳彥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民,住黑龍江省巴彥縣。
委托代理人:吳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哈爾濱工程大學信通學院學員。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民,住黑龍江省巴彥縣。
委托代理人:王彥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再審申請人王某財因與被申請人吳彥龍、王志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3)哈民一民終字第3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王某財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王某財指定路恩芳掛紅布,王志未經雇主王某財指派,司機同意擅自登上打井架掛紅布致傷,自身存在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請求再審。
王志認為:王某財要求王志承擔部分責任不合理,請求駁回再審申請。
吳彥龍認為:王志未經司機同意爬上井架掛紅布致傷,本人應承擔責任。吳彥龍未見到王志爬上井架掛紅布,不應承擔責任。
本院認為:王志上井架掛紅布,被打井機壓傷右腳,其行為雖未經王某財的指派,但系為王某財無償幫忙所致,作為受益方王某財應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一、二審判決在查清案件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判決吳彥龍承擔60%的賠償責任,王某財承擔40%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王某財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第六項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某財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王志上井架掛紅布,被打井機壓傷右腳,其行為雖未經王某財的指派,但系為王某財無償幫忙所致,作為受益方王某財應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一、二審判決在查清案件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判決吳彥龍承擔60%的賠償責任,王某財承擔40%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王某財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第六項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某財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葛保濱
審判員:張玉鳳
審判員:景學武
書記員: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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