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
張鐵峰(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
胡某某
肖兵
張某某
邯鄲市祥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中華北大街578號,組織機構代碼67994733-9。
負責人:薛紅彬,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鐵峰,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某某,司機。
委托代理人:肖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邯鄲市祥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新區(qū)興華路北勞動服務公司住宅樓2號2-1號。
法定代表人:王成孝,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民安財保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胡某某、張某某、邯鄲市祥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通汽車運輸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荊門市沙洋縣人民法院(2014)鄂沙洋縣后民初字第00009號民事判決,上訴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民安財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鐵峰、被上訴人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兵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張某某、祥通汽車運輸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綜上,民安財保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合議,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13元,由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綜上,民安財保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合議,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13元,由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肖芄
審判員:李丹
審判員:唐倩倩
書記員:龍金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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