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邢繼祥(河北凱悅律師事務所)
陳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民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區(qū)。
負責人楊繼業(yè),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邢繼祥,河北凱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唐山市灤縣。
上訴人民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民安財險秦某某支公司)為與被上訴人陳某某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3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民安財險秦某某支公司與被上訴人陳某某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訴人投保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事實清楚,被上訴人的損失客觀存在,損失數額真實,且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內,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應予賠付。上訴人雖主張本案中被上訴人投保車輛發(fā)生的事故屬上訴人免責事由,但上訴人無法提供確實證據證實就該免責條款已向被上訴人盡到了明確告知義務,故就該項免責條款對被上訴人不產生約束力。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75元,由上訴人民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民安財險秦某某支公司與被上訴人陳某某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訴人投保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事實清楚,被上訴人的損失客觀存在,損失數額真實,且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內,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應予賠付。上訴人雖主張本案中被上訴人投保車輛發(fā)生的事故屬上訴人免責事由,但上訴人無法提供確實證據證實就該免責條款已向被上訴人盡到了明確告知義務,故就該項免責條款對被上訴人不產生約束力。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75元,由上訴人民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巍
審判員:劉京
審判員:袁相坡
書記員:李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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