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
孫臻臻
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
董某某
郭麗華(河北前景欣律師事務所)
宋某年
上訴人(原審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
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廣陽區(qū)新華路117號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局院
內。
負責人趙保璋,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臻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某某,住文安縣。
委托代理人郭麗華,河北前景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宋某年,住文安縣。
上訴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
下簡稱永安財保廊坊公司)與被上訴人董某某、宋某年之間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文民初字第1034號民事判決。上訴人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責賠償。本案中,董某某及護理人為證明自己的誤工、護理產生的相應損失情況,分別提供了所在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收入證明、扣發(fā)工資證明和工資表,該組證據能夠證明董某某及護理人因本案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實際收入減少,原審判決誤工費、護理費有據可依。上訴人主張董某某提供的誤工、護理證據與其公司人傷查勘記錄不符,但在一二審期間均未提供證據支持其主張,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及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88元,由永安財保廊坊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責賠償。本案中,董某某及護理人為證明自己的誤工、護理產生的相應損失情況,分別提供了所在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收入證明、扣發(fā)工資證明和工資表,該組證據能夠證明董某某及護理人因本案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實際收入減少,原審判決誤工費、護理費有據可依。上訴人主張董某某提供的誤工、護理證據與其公司人傷查勘記錄不符,但在一二審期間均未提供證據支持其主張,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及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88元,由永安財保廊坊公司承擔。
審判長:宋強
審判員:張良健
審判員:李建民
書記員:田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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