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清縣后奕宏雅曲某家具廠,地址:永清縣后奕鎮(zhèn)后奕村南。
負責人范永杰。
委托代理人喬博雅,河北恒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妹俠,永清縣永清興達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原告永清縣后奕宏雅曲某家具廠(以下簡稱宏雅家具廠)與被告金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喬博雅、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妹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宏雅家具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1、原被告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被告并不是原告廠子的成員,也不必遵守該廠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被告工作時間自行安排,不受原告的監(jiān)督管理,不用遵守原告早七點晚五點工作時間制度,兩者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2、被告在原告處干活時間短,且原告已向被告結清了報酬。原告在被告處干活并不是長期、持續(xù)穩(wěn)定的,而是自行安排時間,不固定的,臨時的。3、被告不受原告的監(jiān)督管理,不用遵守原告工作時間制度,故原告對被告不享有支配權。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仲裁裁決書1份,證明該案已經(jīng)經(jīng)過仲裁階段。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經(jīng)吳某介紹于2016年4月17日到原告處工作,被告的工作內容為裁木頭、扒皮,工資形式為計件工資。被告按照原告安排的時間上班、下班,進行工作。
另查明,被告向永清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永清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了永勞人仲裁(2016)第03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以上事實除了相關證據(jù)證實外,有當庭陳述和庭審調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到原告處工作,其工作內容系原告方業(yè)務的組成部分,其工資形式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被告的工作時間雖然不固定,但是被告按照原告安排的時間進行工作,上班、下班,由此可見,被告接受原告方的管理。因此,原、被告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對于原告方主張的原、被告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原告方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永清縣后奕宏雅曲某家具廠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永清縣后奕宏雅曲某家具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佳穎
書記員:李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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