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清縣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住所地永清縣益昌路123號。
法定代表人:劉振民,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偉強,河北天源通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廊坊明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永清縣分公司,住所地永清縣益昌南路308號。
法定代表人:陳景迅,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彩云,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福昊,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永清縣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與廊坊明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永清縣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永清縣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永清縣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19986元,減半收取計9993元,由原告永清縣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擔。
審判員 廉新宇
書記員: 朱禹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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