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東山大道***號三峽新聞大廈*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00795940978T。代表人:李亞峰,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東陽,公司員工。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傲,湖北前鋒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枝江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馬家店街辦迎賓大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代表人:李祖新,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志,湖北驍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永某保險宜昌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30457元,即由被告人保財險枝江支公司在交強險內賠付2000元,由被告杜某某賠付28457元,并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12月13日,案外人胡紅進在原告處投保商業(yè)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承保車輛損失險,限額66630元,并不計免賠。2017年12月28日,被告杜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鄂E×××××貨車,沿橫一線行駛至枝江市仙女鎮(zhèn)一線6公里300米處時,與胡紅進駕駛的車牌號為鄂E×××××小型客車載李先芹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李先芹受傷。經(jīng)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杜某某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胡紅進、李先芹無責。2018年1月8日,胡紅進因其鄂E×××××小型客車損失向原告申請索賠。此前,原告與胡紅進多次與被告杜某某聯(lián)系對胡紅進所駕車輛定損,但被告未予理睬,于是在宜昌恒信華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定損,金額30457元。后原告依約將該款支付胡紅進。經(jīng)原告多次與被告杜某某溝通賠償事宜,但被告虛與委蛇,至今未向原告賠付。經(jīng)查,被告杜某某所駕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枝江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時處于保險期內。被告杜某某辯稱,對事故責任劃分有異議。對受損車輛定損有異議,價格過高,在宜昌修理該車要貴一半。被告人保財險枝江支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無異議。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所述交通事故屬實。原告永某保險宜昌中心支公司在宜昌恒信現(xiàn)代4S店對胡紅進所駕車輛定損數(shù)額為29757元,施救費700元,合計30457元。2018年1月18日,胡紅進與原告永某保險宜昌中心支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將相關權益轉讓原告。2018年1月29日,原告永某保險宜昌中心支公司將上述款項支付胡紅進。被告杜某某所駕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枝江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處于保險期內。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事故認定書、索賠申請、定損報告、權益轉讓書、銀行電子回單等證據(jù)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原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某保險宜昌中心支公司)與被告杜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枝江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永某保險宜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傲、被告杜某某、被告人保財險枝江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永某保險宜昌中心支公司在向胡紅進支付保險金后,可依代位權主張權利。被告杜某某所駕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枝江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因此,被告人保財險枝江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chǎn)限額內賠付2000元。余額30457元-2000元=28457元,應由被告杜某某承擔。被告杜某某辯稱定損過高。本院認為,原告永某保險宜昌中心支公司在賠付胡紅進后,雖有代位求償權,但存在求償不能的風險。因此,原告永某保險宜昌中心支公司故意對涉案車輛定損過高與保險利益原則不符,且被告杜某某亦未舉證予以證實。因此,被告杜某某的抗辯因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2000元;二、被告杜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28457元。賠償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81元,保全費305元,合計586元,由被告杜某某負擔(該費用已由原告墊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亞州
書記員:熊春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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