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衡水鴻泰房地產(chǎn)
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 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本條是關于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限的規(guī)定。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期? 限,一方面是為了維護生效判決的既判力,避免經(jīng)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法律權利? 義務關系長期處于可能被提起再審的不安定狀態(tài),從而維護社會關系的穩(wěn)定; 另一方面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避免影響對方當事人對? 生效判決穩(wěn)定性的信賴利益。據(jù)此,當事人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 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而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六個月后,依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guī)定申請再審的同? 時,一并提起其他再審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018)最高法民申6278 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蘇省如皋市如城鎮(zhèn)福壽路。
法定代表人:沈衛(wèi)東,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強,河北世紀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苗,河北世紀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衡水鴻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永興路。
法定代表人:白蘊祥,該公司經(jīng)理。
再審申請人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六建)因與被申請人衡水鴻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終字第 330 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南通六建申請再審稱,一、新證據(jù)衡水市公安消防支隊于2018 年9 月5 日作出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檢查不合格通知書》載明: 鴻泰公司報送的CBD 東都 6#、8#住宅樓工程消防設計文件,該工程部分消防設計不符合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消防設計不合格。故涉案工程本身已通過竣工驗收,未通過綜合驗收的根本原因是鴻泰公司的消防設計不合格,并非南通六建的責任。二、二審判決南通六建先行交付鴻泰公司工程驗收資料,并以此作為鴻泰公司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不符合合同約定,系認定事實錯誤。三、二審判決鴻泰公司支付南通六建工程款? 4 174 750 元錯誤,鴻泰公司實際欠付工程款為12 793 785 元。四、二審判決對南通六建提出的減項款在原數(shù)額基礎上降低 7%的主張未予支持,系違反合同約定。五、二審判決認定南通六建放棄了對“ 違約金等損失”的訴求,系認定事實錯誤。六、二審判決從應支付工程款中扣除149 000 元配合費及530 400 元熱力表更換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綜上,南 通六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一審法院僅就工程款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二審法院亦審理的是鴻泰公司欠付南通六建的工程款數(shù)額,而雙方當事人工程款的具體數(shù)額與消防設計是否合格以及工程是否通過綜合驗收無關。同時,交付竣工驗收報告及相應的竣工資料,是南通六建作為承包人應履行的合同義務,亦與消防設計是否合格以及工程是否通過綜合驗收無關。故南通六建提交的新證據(jù)《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檢查不合格通知書》不足以推翻原一二審法院對于案涉工程款數(shù)額以及案涉工程驗收資料交付義務的判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再審新證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本條是關于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限的規(guī)定。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限,一方面是為了維護生效判決的即判力,避免為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長期處于可能被提起再審的不安定狀態(tài),從而維護社會關系的穩(wěn)定;另一方面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避免影響對方當事人對生效判決穩(wěn)定性的信賴利益。據(jù)此, 當事人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而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六個月后,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guī)定申請再審的同時,一并提起其他再審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否則將變相鼓勵或放縱不遵守再審期限的當事人濫用申請再審訴權,使六個月申請再審期限的法律規(guī)定虛置。
本案二審判決作出時間為 2014 年 12月 22 日,南通六建提出的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之外的其他再審事由,應當在本案二審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內提出。而南通六建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申請再審的同時,提出的其他再審事由,由于超過六個月的申請再審法定期間,本院不予審查。
綜上,南通六建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付 少 軍
審? 判? ?員? 劉 銀 春
審? 判? ?員 ? 司? ? 偉
二 〇 一 八 年 十二 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武 澤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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