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辰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辰龍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曉安,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蹇新,江蘇太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飛華,江蘇辰龍科技有限公司法務部長。
被告武漢重冶機械成套設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重冶公司)。
法定代表人錢菊生,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姜首偉,湖北元申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姜山,湖北元申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重冶機械成套設備集團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以下簡稱武漢重冶大冶分公司)。
負責人陳勇,執(zhí)行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吳昊,武漢重冶機械成套設備集團有限公司法務主任。
被告許華明,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漢族。
原告江蘇辰龍公司訴被告武漢重冶公司、武漢重冶大冶分公司、許華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審理。本院向江蘇辰龍公司送達的催費通知書中,明確告知其應在接到該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nèi),向本院預交案件受理費54,771.00元,逾期未交將按自動回起訴處理?,F(xiàn)江蘇辰龍公司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交納案件受理費。依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nèi)舾蓡栴}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三條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江蘇辰龍公司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易學濤 審 判 員 魏美蓮 代理審判員 劉海軍
書記員: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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