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亞華
王勝(湖北建盛律師事務所)
姬某某
劉某某
余晶(湖北民本律師事務所)
姜劍鋒(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原告:湯亞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勝,湖北建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以上兩
被告
委托代理人:余晶,湖北民本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法定代表人:張影,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姜劍鋒,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湯亞華與被告姬某某、劉某某、北京泰祥昊天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僖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湯亞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勝、被告姬某某、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余晶、被告北京泰祥昊天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劍鋒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湯亞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77003.4元、后期治療費17000元、傷殘賠償金145744元、營養(yǎng)費13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護理費1250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254197.4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姬某某、劉某某系鄰居關系,相約到威海游玩。
2016年5月14日上午9時許,在威海銀灘海邊,被告姬某某駕駛沙灘摩托車帶著被告劉某某,因?qū)囆阅懿皇至私?,油門加上后沙灘摩托車便飛向前去,前輪翹起,原告在摩托車前方約4米處為其拍照,被告來不及轉(zhuǎn)彎,整個沙灘摩托車撞向原告,致使原告受傷,后被送往當?shù)蒯t(yī)院救治。
后于2016年5月16日轉(zhuǎn)至武漢市普愛醫(yī)院診治,住院22天,后經(jīng)原告自行委托鑒定為九級傷殘。
故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起訴至本院,訴如前請。
被告姬某某:原告所述不屬實,原告與被告系鄰居關系,原、被告并不是到威海游玩,而是原告請被告作為中介人去威海幫忙其賣房屋的,原告的計算標準過高,且自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該事件負有責任,因為原告是突然沖出來的,對危險應該有預見能力。
被告劉某某:本人不是本案實際侵權人,不是本案適格主體,不應該承擔責任。
被告北京泰祥昊天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我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應該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是基于侵權責任糾紛起訴,我公司對原告沒有侵權事實,我公司不是原告受傷的直接侵權人,故對原告受傷的結果,不承擔法律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于有爭議的證據(jù)及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湯亞華與被告姬某某、劉某某一起參加由被告北京泰祥昊天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組織的威??捶炕顒?。
2016年5月14日上午9時許,被告北京泰祥昊天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組織、帶領并陪同原告湯亞華及被告姬某某、劉某某等看房人員一起前往威海沙灘游玩查看周邊環(huán)境。
在沙灘游玩過程中,被告劉某某為被告姬某某支付沙灘摩托游玩費用,被告姬某某駕駛載有被告劉某某的沙灘摩托,在行駛過程中將在前方拍照的原告湯亞華撞倒受傷。
后原告湯亞華當即被120送往威海銀灘醫(yī)院救治,被告北京泰祥昊天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支付醫(yī)療費822.08元。
事發(fā)后第二天,被告北京泰祥昊天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支付路費安排將原告湯亞華送回武漢。
2016年5月16日,原告湯亞華入住武漢市普愛醫(yī)院,住院30天,共花費醫(yī)療費用共計76589.32元(其中被告姬某某支付409元)。
住院期間,被告姬某某給付原告湯亞華現(xiàn)金3000元。
2016年8月25日,經(jīng)原告湯亞華委托湖北誠信司法鑒定所進行人身損害鑒定,鑒定意見為:湯亞華傷殘程度為九級;后續(xù)治療費17000元;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90日,營養(yǎng)期為60日。
原告湯亞華支付鑒定費。
后原告湯亞華多次找被告姬某某協(xié)商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本院,望判如所請。
在審理中,經(jīng)原告湯亞華申請,本院追加劉某某、北京泰祥昊天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為被告參加訴訟。
本院對可能承擔本案責任的沙灘摩托車經(jīng)營者的身份信息詢問雙方當事人,但雙方當事人均無法提供沙灘摩托車經(jīng)營者的具體身份信息及聯(lián)系送達方式,且均表示不申請追加摩托車經(jīng)營者為本案被告。
被告姬某某對原告湯亞華提交的湖北誠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并向本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委托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重新鑒定,鑒定意見為:湯亞華2016年5月14日所受傷構成九級傷殘,建議后期治療費15000元或據(jù)實賠付,自受傷之日起誤工時間6個月,護理時間3個月,營養(yǎng)時間為2個月。
被告姬某某支付了該鑒定費用。
本院認為:1、原告湯亞華根據(jù)2016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進行核算的損失如下:醫(yī)療費77411.4元(其中被告北京泰祥昊天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支付醫(yī)療費822.08元,被告姬某某支付409元)、后期治療費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營養(yǎng)費900元、傷殘賠償金108204元(27051元/年×20年×0.2)、護理費7784.5元(31138元/年÷12個月×3個月),以上共計209749.9元。
2、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劃分:本案中,被告姬某某在人群較密集的沙灘上駕駛沙灘摩托車,且作為有多年駕齡的駕駛員,應對沙灘摩托的危險性有認知,但其在駕駛時未充分觀察車輛前方的有關情況,將在前方拍照的原告湯亞華撞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姬某某應負事故主要責任(60%);被告北京泰祥昊天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作為活動的組織者,組織原、被告等人去沙灘游玩,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第二款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北京泰祥昊天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承擔30%的補充責任;原告湯亞華在明知被告姬某某駕駛沙灘摩托的情況下,為被告拍照,自身應有預見危險發(fā)生的能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guī)定,原告湯亞華自身應該承擔10%的責任。
對于被告劉某某并不是事故發(fā)生時的侵權人,且原告無法證明其有過錯,故駁回原告湯亞華對被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綜上,被告姬某某應賠償原告湯亞華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22440.94元(209749.9元×60%-3000元-409元);被告北京泰祥昊天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湯亞華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2102.89元(209749.9元×30%-822.08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姬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湯亞華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22440.94元。
二、被告北京泰祥昊天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湯亞華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62102.89元。
二、駁回原告湯亞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收取786元,由被告姬某某承擔470元,被告北京泰祥昊天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承擔316元(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在支付賠償款時一并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1、原告湯亞華根據(jù)2016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進行核算的損失如下:醫(yī)療費77411.4元(其中被告北京泰祥昊天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支付醫(yī)療費822.08元,被告姬某某支付409元)、后期治療費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營養(yǎng)費900元、傷殘賠償金108204元(27051元/年×20年×0.2)、護理費7784.5元(31138元/年÷12個月×3個月),以上共計209749.9元。
2、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劃分:本案中,被告姬某某在人群較密集的沙灘上駕駛沙灘摩托車,且作為有多年駕齡的駕駛員,應對沙灘摩托的危險性有認知,但其在駕駛時未充分觀察車輛前方的有關情況,將在前方拍照的原告湯亞華撞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姬某某應負事故主要責任(60%);被告北京泰祥昊天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作為活動的組織者,組織原、被告等人去沙灘游玩,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第二款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北京泰祥昊天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承擔30%的補充責任;原告湯亞華在明知被告姬某某駕駛沙灘摩托的情況下,為被告拍照,自身應有預見危險發(fā)生的能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guī)定,原告湯亞華自身應該承擔10%的責任。
對于被告劉某某并不是事故發(fā)生時的侵權人,且原告無法證明其有過錯,故駁回原告湯亞華對被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綜上,被告姬某某應賠償原告湯亞華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22440.94元(209749.9元×60%-3000元-409元);被告北京泰祥昊天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湯亞華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2102.89元(209749.9元×30%-822.08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姬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湯亞華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22440.94元。
二、被告北京泰祥昊天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湯亞華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62102.89元。
二、駁回原告湯亞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收取786元,由被告姬某某承擔470元,被告北京泰祥昊天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承擔316元(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在支付賠償款時一并付給原告)。
審判長:劉僖
書記員: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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