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湯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住址浙江省蒼南縣。委托代理人:張建明,湖北君任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委托代理人:覃萬寶,湖北君任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被告:宜昌寶源物貿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00767445793F,住所地宜昌經濟開發(fā)區(qū)北海路8號。法定代表人:金揚爭。被告:孫某某,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住址宜昌市西陵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湯某某訴被告宜昌寶源物貿有限公司、孫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湯某某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法院依法凍結被告宜昌寶源物貿有限公司、孫某某銀行存款16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財產,并向本院提供了擔保。本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2018)鄂0591民初282號民事裁定:凍結被告宜昌寶源物貿有限公司、孫某某的銀行存款16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財產。根據湯某某提供的財產線索,本院依法凍結了被告宜昌寶源物貿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凍結了被告孫某某所持有的宜昌金??萍脊煞萦邢薰镜墓蓹?。2018年4月2日,湯某某向本院提出解除財產保全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湯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宜昌寶源物貿有限公司銀行存款的凍結;解除對孫某某所持有的宜昌金??萍脊煞萦邢薰竟蓹嗟膬鼋Y。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審判員 許建江
書記員:張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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