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某某
楊昌俊(四川英卓律師事務所)
楊青松
謝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華支公司
原告湯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宜賓市。
委托代理人楊昌俊,四川英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青松,男,苗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宜賓市。
被告謝某,男,漢族,1970年2月27日,住四川省雙流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華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望平街6-8號。
原告湯某某與被告楊青松、謝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華支公司(以下簡稱中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汪權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昌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青松、謝某、中保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5月20日,被告楊青松駕駛川A06XXV號微型轎車由珙縣底洞鎮(zhèn)方向往珙縣玉和苗族鄉(xiāng)五同村方向行駛,17時30分,當車行至底瑞路3KM+800M(2KM+900M到五同村3社)時,與對向行駛的我駕駛的川QBXXX2號兩輪普通摩托車相撞,造成我受傷,車輛受損的此次道路交通事故。
我受傷后在珙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68天。
醫(yī)療費8629.07元,被告楊青松支付了8279.37元,其余已由我支付。
2015年5月29日,經珙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認定,被告楊青松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我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5年8月27日,經四川臨港司法鑒定所鑒定,我的傷殘為八級、十級、十級,需續(xù)醫(yī)費4000元。
我支付了鑒定費1300元。
川A06XXV號車系被告謝某所有,該車在被告中保公司購買了保險,故要求被告賠償我以下?lián)p失:1、護理費5440元(68天×80元/天);2、住院伙食補助2040元(68天×30元/天);3、傷殘賠償金156038.4元(24381元/年×20年×32%);4、精神撫慰金9000元;5、誤工費24869.83元(97天×256.39元/天);6、醫(yī)療費8629.07元;7、續(xù)醫(yī)費4000元;8、摩托車維修費1000元;9、鑒定費1300元;10、交通費309.5元,合計212726.8元。
按責任比例分攤后,實際請求被告賠償我185208.76元。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提供的證據有:1、原告、被告的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2、保險抄單;3、事故認定書;4、原告在珙縣人民醫(yī)院的住院病歷和醫(yī)療費發(fā)票;5、四川臨港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和鑒定費發(fā)票;6、興文縣富有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及其出具的原告的誤工證明,原告的工資表;7、興文縣社會保險局出具的社保參保證明;8、交通費發(fā)票;9、川QBXXX2號摩托車維修費發(fā)票。
被告楊青松辯稱,川A06XXV號車系謝某所有,我是借他的車來開的,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該車在中保公司買了保險,故原告的損失應由中保公司承擔。
事故發(fā)生后,我墊付了醫(yī)療費8279.37元,另支付了現(xiàn)金1900元。
被告楊青松未提供證據。
被告謝某未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被告中保公司未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審理查明,原告湯某某,1962年2月出生,農村戶口。
從2012年起在興文縣富有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務工,月工資收入7691.7元。
2015年5月20日,被告楊青松駕駛川A06XXV號微型轎車由珙縣底洞鎮(zhèn)方向往珙縣玉和苗族鄉(xiāng)五同村方向行駛,17時30分,當車行至底瑞路3KM+800M(2KM+900M到五同村3社)時,與對向行駛的原告駕駛的川QBXXX2號兩輪普通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此次道路交通事故。
原告受傷后在珙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68天。
醫(yī)療費8629.07元,被告楊青松支付了8279.37元,其余已由原告支付。
2015年5月29日,經珙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認定,被告楊青松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5年8月27日,經四川臨港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的傷殘為八級、十級、十級,需續(xù)醫(yī)費4000元。
原告支付了鑒定費1300元。
又查明,川A06XXV號車系被告謝某所有,事故發(fā)生時是被告楊青松借用,該車在被告中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7月28日至2015年7月27日,賠償限額為122000元。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楊青松向原告支付了現(xiàn)金1900元。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書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犯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楊青松駕駛的車輛與原告湯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zhèn)麣?,經交警部門事故認定,被告楊青松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湯某某負次要責任,故被告楊青松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謝某出借車輛的行為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雖系農村戶口,但在企業(yè)務工已一年以上,故其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
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補助、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誤工費、醫(yī)療費、續(xù)醫(yī)費、摩托車維修費、交通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護理費確定為60元/天。
鑒定費系為查清保險標的必然產生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
為此,本案的損失有:1、護理費4080元(68天×60元/天);2、住院伙食補助2040元(68天×30元/天);3、傷殘賠償金156038.4元(24381元/年×20年×32%);4、精神撫慰金9000元;5、誤工費24869.83元(97天×256.39元/天);6、醫(yī)療費8629.07元;7、續(xù)醫(yī)費4000元;8、摩托車維修費1000元;9、鑒定費1300元;10、交通費309.5元,合計211266.8元。
按責任比例分攤后,原告應得到184186.76元的賠償。
由于被告楊青松墊付了費用10178.37元,故原告實際應得到174007.39元的賠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華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湯某某121000元。
二、由被告楊青松賠償原告湯某某63186.76元【(總損失211266.8元-交強險賠償額121000元)×70%】。
由于已墊付費用10178.37元,故實際賠償額為53008.39元。
三、以上一、二項判決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四、駁回原告湯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45元,由被告楊青松承擔1572元,原告湯某某承擔67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犯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楊青松駕駛的車輛與原告湯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zhèn)麣垼浗痪块T事故認定,被告楊青松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湯某某負次要責任,故被告楊青松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謝某出借車輛的行為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雖系農村戶口,但在企業(yè)務工已一年以上,故其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
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補助、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誤工費、醫(yī)療費、續(xù)醫(yī)費、摩托車維修費、交通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護理費確定為60元/天。
鑒定費系為查清保險標的必然產生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
為此,本案的損失有:1、護理費4080元(68天×60元/天);2、住院伙食補助2040元(68天×30元/天);3、傷殘賠償金156038.4元(24381元/年×20年×32%);4、精神撫慰金9000元;5、誤工費24869.83元(97天×256.39元/天);6、醫(yī)療費8629.07元;7、續(xù)醫(yī)費4000元;8、摩托車維修費1000元;9、鑒定費1300元;10、交通費309.5元,合計211266.8元。
按責任比例分攤后,原告應得到184186.76元的賠償。
由于被告楊青松墊付了費用10178.37元,故原告實際應得到174007.39元的賠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華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湯某某121000元。
二、由被告楊青松賠償原告湯某某63186.76元【(總損失211266.8元-交強險賠償額121000元)×70%】。
由于已墊付費用10178.37元,故實際賠償額為53008.39元。
三、以上一、二項判決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四、駁回原告湯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45元,由被告楊青松承擔1572元,原告湯某某承擔673元。
審判長:汪權
書記員:唐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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