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qū)人,住武漢市黃陂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梅新華,湖北天泓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一般授權(quán)。被告: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qū)人,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馮某某立即支付所欠原告汪某某工資報酬5480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該款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事實與理由:2012年年中,原告與工友等十多人受被告馮某某雇請到位于武湖的一家公司所建工地上從事雜工工作,約定120元/天。至原告離開時,被告馮某某僅支付部分費用。被告馮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付原告5480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索,被告馮某某至今未付分文。為此訴至法院。被告馮某某承認原告汪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目前資金困難,希望待資金回轉(zhuǎn)時支付。
原告汪某某與被告馮某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汪某某、被告馮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馮某某承認原告汪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汪某某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原告汪某某受被告馮某某雇請從事雜工,雙方已形成勞務(wù)關(guān)系。被告馮某某在原告汪某某提供勞務(wù)后,未及時向原告汪某某給付勞動報酬,應(yīng)承擔(dān)繼續(xù)履行的法律責(zé)任。故原告汪某某要求被告馮某某支付勞動報酬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汪某某要求被告馮某某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馮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汪某某勞動報酬5480元及利息(以548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基準,自2018年2月6日起計算至勞動報酬清償之日止)。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馮某某負擔(dān)。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勇勝
書記員:何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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