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硚口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童清階,湖北君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武漢嘉某某玻璃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永豐街四臺創(chuàng)業(yè)園四臺大道49號。
法定代表人:吳凡。
本院在審理原告汪某某訴被告武漢嘉某某玻璃機械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因被告武漢嘉某某玻璃機械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通知原告汪某某,限其七日內(nèi)交納公告費,原告至今未交納公告費。
本院認為,原告汪某某在本院催交公告費后未按期交納公告費,應(yīng)按自動撤訴處理。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條、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原告汪某某訴被告武漢嘉某某玻璃機械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按自動撤訴處理。
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免予收取。
審判長 黃瑋
人民陪審員 沈紀奎
人民陪審員 周翠玉
書記員: 盧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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