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西區(qū)。委托代理人:許彥豐,河北和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武漢市。被告:邢臺華遠冷軋不銹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全呼村南。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582672070116P。法定代表人:白榮明,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秦蘭,河北XX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沙河市華遠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全呼村南。組織機構代碼:67207011-6。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告汪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白某某、師某某共同償還原告借款500萬元,并按約定從2014年3月14日支付利息至本金實際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邢臺華遠公司、沙河華遠公司對上述第1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各被告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1月14日被告白某某向原告借款600萬元,原告向被告出借了款項后,被告白某某僅償還了原告借款本金100萬元及截止到2014年3月14日期間的利息,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各被告與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共同簽訂了《借款合同》,被告白某某承諾在2016年3月29日還款,利息按月利率3%計算,被告邢臺華遠公司、被告沙河華遠公司對上述借款、利息及原告實現(xiàn)債權產(chǎn)生的費用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截止目前各被告仍未還款,已經(jīng)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因本案已經(jīng)約定了各被告應承擔原告行使債權產(chǎn)生的費用,為此原告行使債權產(chǎn)生的費用另案主張權利,經(jīng)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望依法支持原吿訴訟請求。被告邢臺華遠公司辯稱,雖然我公司曾在白某某的借款手續(xù)上加蓋了我公司的印章,但對于雙方借款合同是否實際履行,我公司并不清楚,要求原告舉證證明已將借款600萬元支付給白某某的事實,否則我公司不予認可。如果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已經(jīng)實際履行,我公司認為我公司當時提供的是一般保證責任,應在白某某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保證期已過,保證人依法不承擔保證責任。被告白某某、師某某雖然未到庭參加訴訟,但庭前均向本院提交了書面答辯狀。答辯狀的主要內(nèi)容:1、要求原告提供履行借款本金600萬元的相關證據(jù)。2、認為白某某借款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應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3、合同約定利率已經(jīng)超過年利率24%,對超出部分不應當支持。4、認為該筆借款未用于白某某與師某某夫妻共同生活,師某某對該筆借款不知情,故師某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提交銀行卡取款憑條兩份,擬證明汪某通過周占峰向白某某轉存600萬元。2015年1月29日,白某某作為借款人、邢臺華遠公司和沙河華遠公司作為擔保人,共同向汪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汪某現(xiàn)金伍佰萬元整,利率月息3.5%,期限六個月,利息按實際天數(shù)計算”。同日,白某某作為借款人、邢臺華遠公司和沙河華遠公司作為擔保人共同向汪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汪某利息款壹佰捌拾萬元整”。2016年2月26日,汪某(出借方即甲方)與白某某(借款方即乙方)、邢臺華遠公司(保證人)、沙河華遠公司(保證人)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乙方向甲方借資金使用,甲方委托周占峰于2014年1月14日向甲方轉賬支付此筆款項(收款人:白某某,賬號:62×××10),乙方在2014年1月14日向甲方出具600萬元借條,2014年5月8日乙方歸還甲方100萬元,乙方在2015年1月29日向甲方重新出具了金額500萬元的借條和利息欠條(借條和欠條附后),2014年1月14日出具的借條作廢;并約定截止2015年1月29日尚欠本金500萬元及利息,此筆借款已經(jīng)乙方財產(chǎn)共有人師某某同意,并自愿承擔連帶還款保證責任;將原借條中的借款期限調整為2015年1月29日至2016年3月29日(期限14個月),將原借條中借款月利率3.6%調整為月利率3%;由邢臺華遠公司和沙河華遠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的保證方式為無條件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的清償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如分期清償,則保證期間為自擔保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后兩年;保證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的所有費用。另查明,白某某與師某某系夫妻關系,本案借款發(fā)生在其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
原告汪某與被告邢臺華遠冷軋不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邢臺華遠公司)、白某某、師某某、沙河市華遠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沙河華遠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汪某的委托代理人許彥豐與被告邢臺華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沙河華遠公司與被告白某某、被告師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依法予以償還。被告白某某、師某某、沙河華遠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原告所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白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借汪某600萬元,并由邢臺華遠公司和沙河華遠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貸雙方和保證人于2015年1月29日對賬確認白某某尚欠汪某600萬元,約定按月息3.5%計付利息,借款期限為6個月,并重新出具了借條。同時,對尚欠利息進行了確認,并由借款人白某某和保證人邢臺華遠公司和沙河華遠公司共同向汪某出具利息欠條,確認截止2015年1月29日尚欠利息180萬元。2016年2月26日,借貸雙方和保證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對借款本金及尚欠利息和保證方式、范圍、保證期限重新進行了確認,并調整了利息標準。按合同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原告起訴時未超過保證期間。故邢臺華遠公司主張其為一般保證且本案保證期間已過,本院不予采納,邢臺華遠公司和沙河華遠公司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借貸雙方及保證人于2015年1月29日確認截止當日尚欠汪某利息180萬元,該利息應當是按月息3.5%計算出來的,依法律規(guī)定,超過月利率2%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即本案支持截止2015年1月29日之前的利息數(shù)額為1800000-1800000×1.6%=1771200元,且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500萬元還清之日期間的利息按月利率2%支持。因本案借款發(fā)生在白某某與師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白某某與師某某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在借款發(fā)生時原告汪某明知本案借款系白某某個人借款,故依法應認定為白某某與師某某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白某某與師某某共同償還。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白某某和被告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汪某借款本金500萬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月29日之前的利息1771200元,并按月利率2%自2015年1月30日起計算利息至借款本金500萬元還清之日止)。二、被告邢臺華遠冷軋不銹鋼有限公司和被告沙河市華遠冶金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汪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800元,減半收取計23,400元,由被告白某某和被告師某某、被告邢臺華遠冷軋不銹鋼有限公司、被告沙河市華遠冶金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書記員: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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