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天華,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美爾雅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黃石市桂林南路201-1號。
法定代表人楊聞孫,公司董事長。
原告汪某某訴被告湖北美爾雅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要求撤回對本案的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汪某某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訴。
審判員 萬勁
書記員:吳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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