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興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晨純,上海理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負責人:儲強健,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真真,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元霄,男。
原告汪某某與被告熊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汪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晨純到庭參加了庭審,被告熊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汪某某訴稱,2016年11月12日12時13分,在上海市奉賢區(qū)五四公路、洪朱公路西300米處,被告熊某某駕駛號牌為皖KEXXXX的重型自卸貨車與原告所有停放著的重型挖機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的車輛受損。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熊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維修費損失共計40,000元。號牌為皖KEXXXX的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保險。嗣后,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訟來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40,000元,其中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付,余款由被告熊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熊某某辯稱,本起事故發(fā)生時,其有合格的從業(yè)資格證,其所駕駛的機動車有合格的營運證也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書面辯稱,要求法院核對保單以佐證號牌為皖KEXXXX的重型自卸貨車在其公司投保了保險,律師費、未經保險人同意的評估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在審核號牌為皖KEXXXX的重型自卸貨車有合格的營運證、行駛證、被告熊某某有合格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的前提下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原告非涉案重型挖機的所有人,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原告的證據(jù)無法證明涉案重型挖機的維修費損失,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12日12時13分,在上海市奉賢區(qū)五四公路、洪朱公路路口西300米處,駕駛號牌為皖KEXXXX重型自卸貨車的被告熊某某與原告停放著的卡特320C型挖掘機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卡特320C型挖掘機車輛受損。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熊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造成原告車輛維修費損失共計40,000元。嗣后,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故訴訟來院。
另查明,牌號為皖KEXXXX的重型自卸貨車于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處投保有責任限額為122,000元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以上事實,由戶籍資料、駕駛證、行駛證、保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費用憑證、機動車輛損失確認書、買賣合同、談話筆錄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予以佐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熊某某駕駛機動車與原告停放著的挖掘機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挖掘機損壞,現(xiàn)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熊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被告熊某某應對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經核定后的損失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針對被告熊某某辯稱在本起事故發(fā)生時其有合格的從業(yè)資格證、其所駕駛的機動車有合格的營運證,并且其所駕駛的機動車投保有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因其未提供證據(jù)予以佐證,故本院對被告熊某某的辯稱不予采信。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維修費損失,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2,000元,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以外的損失由被告熊某某賠償38,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汪某某損失2,000元;
二、被告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汪某某損失3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公告費560元,共計1,360元,由被告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br/>
審判員:劉??鋒
書記員:蔡偉明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