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唐某機務段職工,住河北省唐某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胥勝超,河北華夏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唐某機務段,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負責人:王春元,該單位段長。
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唐某機務段按傷殘等級向原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汪某某于1979年12月23日到被告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唐某機務段(原天津鐵路分局唐某機務段)參加工作。1996年3月14日16時30分,原告在段內作業(yè)時,被蒸汽機車上掉落的煤塊砸中頭部。事后,汪某某先后赴唐某市鐵路中心醫(yī)院、唐某市第二醫(y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五五醫(yī)院接受治療至今,經(jīng)診斷為腦外傷后遺癥等。2016年初,原告汪某某傷情基本穩(wěn)定,適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汪某某親屬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要求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被告明確拒絕。2016年2月,原告委托親屬兩次向天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該機構未作任何回應。2016年12月21日,原告委托親屬向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及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相關材料,請求該局糾正天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違規(guī)行為,督促上述仲裁機構依法受理原告的申請并及時組織鑒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收到《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后書面答復,應當由被告對原告進行老工傷人員申報。原告針對該書面答復提起行政訴訟,該案經(jīng)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兩級審理,原告訴請未獲支持,但兩次訴訟的結果和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答辯足以證實:原告所受工傷屬于《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前發(fā)生,被告不將原告按老工傷人員進行申報,原告就無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也就直接導致汪某某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2018年2月23日,原告向唐某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該仲裁機構以原告申請符合不予受理的其他項事由為由,對原告的申請未予受理。原告不服該仲裁結果,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望判如所請。
原告汪某某與被告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唐某機務段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工傷認定是處理工傷勞動爭議不可或缺的必要前提,本案中原告汪某某主張其在工作中受傷,但并未對該損傷是否屬于工傷依法進行認定,徑行要求被告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唐某機務段給予工傷保險待遇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要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汪某某的起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彩霞
書記員:鄭修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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