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
王亞平(湖北安達誠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武漢吉利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
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王瓊
萬險峰
原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亞平,湖北安達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王某某。
被告武漢吉利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祁家灣街送店祁水路旁。
被告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硚口區(qū)硚口路160號武漢城市廣場24樓。
公司負責人胡可敏,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瓊、萬險峰,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原告汪某某與被告王某某、被告武漢吉利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被告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維平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和2016年4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亞平,被告王某某、被告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瓊、萬險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武漢吉利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王某某對原告汪某某提供的證據(jù)均無異議。被告長安保險公司對原告汪某某提供的證據(jù)1、2、8、9沒有異議。對證據(jù)3,被告長安保險公司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是否構成傷殘有異議,庭后提交了重新鑒定書面申請,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進行了重新鑒定,到庭的當事人對重新鑒定的結論均無異議;對證據(jù)4,被告長安保險公司對其中兩份單位的證明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居委會證明只是證明該公司在該轄區(qū),不能證明原告在該社區(qū)居住,原告沒有提供勞動合同、工資表等信息,殘疾賠償金應該按照農村標準計算,誤工費應該按照農林牧副業(yè)的標準計算;對證據(jù)5,被告長安保險公司對其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有異議,請求法院依法酌定;對證據(jù)6,被告長安保險公司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票據(jù)不是正規(guī)的發(fā)票,保險公司不予認可;對證據(jù)7,被告長安保險公司不認可,認為沒有提供相關的票據(jù)。對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和被告長安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到庭的當事人均無異議。對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對原告汪某某提交的證據(jù)3,因到庭的當事人對重新鑒定結論均認可,對相關事實,本院以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為準。對原告汪某某提交的證據(jù)4,經(jīng)本院庭審時當場核實屬實,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jù)5和證據(jù)6,因不是正規(guī)發(fā)票,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jù)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00054576《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駕車時未確保安全,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汪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機動車上路行駛,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本院據(jù)此認定被告王某某承擔70%的民事責任,原告汪某某承擔30%的民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的規(guī)定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原告汪某某的損失被告應當予以賠償。
關于醫(yī)療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汪某某入院治療13天,共花去醫(yī)療費21754.54元,該費用有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醫(yī)院收費票據(jù)和費用清單證實,本院予以支持?!痢溜L險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具有福利性的社會保險制度。旨在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yī)療保險基金,××就診發(fā)生醫(yī)療費用后,由醫(yī)療保險經(jīng)辦機構給予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治療等所帶來的經(jīng)濟風險。為了控制醫(yī)療保險藥品費用的支出,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限定了藥品的使用范圍。而本案的保險合同是一份商業(yè)性的保險合同,保險人所收取的保險費的金額高于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投保人對于加入保險的利益期待也高于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故被告長安保險公司請求在醫(yī)療費中,扣除非醫(yī)保用藥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對15000元后續(xù)治療費,本院依據(jù)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論予以支持。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15元/天和住院天數(shù)計算13天,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殘疾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將殘疾賠償金劃分為城鎮(zhèn)居民和農村居民,是考慮到城鎮(zhèn)居民的平均消費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農村居民,為合理地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同時避免加重賠償人的責任,而對城鎮(zhèn)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加以區(qū)別,其本意并非人為地以戶籍因素劃分生命價值的高低。原告汪某某的的工作情況已當庭核實,其戶籍登記雖為農業(yè)家庭戶,但根據(jù)其已經(jīng)脫離農業(yè)生產(chǎn),以建筑工作作為其收入來源,居住于單位提供的集體宿舍的實際情況,若按農村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顯失公平,其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損失應當按照其傷殘賠償指數(shù)和湖北省2015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52元/年的標準計算20年,即49704元(24852元/年×20年×10%)。
關于護理費,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建議護理時間為60天,護理費應按照居民服務業(yè)年均工資28729元計算60天,即4723元。
關于交通費,原告汪某某未提供正式交通費票據(jù),根據(jù)其傷后住院13天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為300元。
關于誤工費,因原告汪某某受雇于武漢軒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泥工,情況已經(jīng)當庭核實,對原告按照建筑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41754元計誤工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誤工時間為150天,其誤工費為17159元。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汪某某的傷殘程度為10級,負事故次要責任,主張3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本院酌定認定為2000元。
關于施救費,因原告汪某某未提供正式票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車輛損失,原、被告均認可車輛定損為500元,本院予以認可。
關于鑒定費,第一次庭審中,原告汪某某表示自愿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重新鑒定為被告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結論中原告汪某某的傷殘等級與原鑒定結論一致,重新鑒定費用2000元應該由被告長安保險公司承擔。
綜合以上,本院核定原告汪某某的損失合計114835.54元(含被告王某某墊付費用),其中,一、醫(yī)療費賠償限額項下:1、醫(yī)療費21754.54元,其中被告王某某墊付16600元。2、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95元。二、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4、殘疾賠償金49704元(24852元/年×20年×10%)。5、護理費4723元(28729元/365天×60天)。6、交通費300元。7、誤工費17159元(41754元÷365天×150天)。8、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三、其他:9、車損500元。10、法醫(yī)鑒定費1500元、重新鑒定費用2000元。以上1-3項合計36949.54元,超出交強險的醫(yī)療費賠償限額部分為26949.54元,以上4-8項合計73886元,未超出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以上交強險賠償部分合計為84386元,超出交強險部分合計為26949.54元。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由被告長安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84386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的26949.54元,應由被告王某某賠償70%,即18865元。鄂A×××××輕型廂式貨車在被告長安保險公司投保了2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王某某應賠償?shù)?8865元,扣除不計免賠的15%,應由被告長安保險公司承擔85%即16035元,被告王某某應承擔2830元。
庭審中,原告自愿放棄被告王某某應當承擔的不計免賠部分,自愿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自愿向被告王某某返還墊付款13000元,被告王某某表示認可,此系雙方對各自民事權益的處分行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損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認可。原告汪某某訴請被告王某某與被告武漢吉利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故車輛掛靠于被告武漢吉利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應予支持,因原告汪某某對被告王某某應承擔的不計免賠部分自愿放棄,對被告武漢吉利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應承擔的連帶責任也應視為放棄。
綜上,被告長安保險公司應向原告汪某某賠償交強險賠償金84386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金16035元,合計100421元。因墊付款返還數(shù)額已經(jīng)為被告王某某認可,被告長安保險公司應向原告汪某某支付87421元,應直接向被告王某某支付13000元。本案鑒定費1500元,由原告汪某某自愿承擔。重新鑒定費用2000元,由被告長安保險公司承擔。被告武漢吉利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依法判決。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的規(guī)定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賠償原告汪某某交強險保險金84386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16035元,合計100421元。此款向原告汪某某支付87421元,向被告王某某支付13000元。
二、原告汪某某承擔鑒定費1500元。
三、駁回原告汪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2600元,減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汪某某負擔。重新鑒定費用2000元,由被告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負擔。此款原告汪某某已經(jīng)墊付,應由被告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直接支付給原告汪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600元,款交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并于交費期滿后五日內將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票據(jù)復印件報送本院審驗。逾期未辦理上述提交上訴狀及交費驗票手續(xù)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jù)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00054576《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駕車時未確保安全,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汪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機動車上路行駛,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本院據(jù)此認定被告王某某承擔70%的民事責任,原告汪某某承擔30%的民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的規(guī)定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原告汪某某的損失被告應當予以賠償。
關于醫(yī)療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汪某某入院治療13天,共花去醫(yī)療費21754.54元,該費用有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醫(yī)院收費票據(jù)和費用清單證實,本院予以支持?!痢溜L險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具有福利性的社會保險制度。旨在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yī)療保險基金,××就診發(fā)生醫(yī)療費用后,由醫(yī)療保險經(jīng)辦機構給予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治療等所帶來的經(jīng)濟風險。為了控制醫(yī)療保險藥品費用的支出,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限定了藥品的使用范圍。而本案的保險合同是一份商業(yè)性的保險合同,保險人所收取的保險費的金額高于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投保人對于加入保險的利益期待也高于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故被告長安保險公司請求在醫(yī)療費中,扣除非醫(yī)保用藥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對15000元后續(xù)治療費,本院依據(jù)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論予以支持。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15元/天和住院天數(shù)計算13天,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殘疾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將殘疾賠償金劃分為城鎮(zhèn)居民和農村居民,是考慮到城鎮(zhèn)居民的平均消費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農村居民,為合理地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同時避免加重賠償人的責任,而對城鎮(zhèn)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加以區(qū)別,其本意并非人為地以戶籍因素劃分生命價值的高低。原告汪某某的的工作情況已當庭核實,其戶籍登記雖為農業(yè)家庭戶,但根據(jù)其已經(jīng)脫離農業(yè)生產(chǎn),以建筑工作作為其收入來源,居住于單位提供的集體宿舍的實際情況,若按農村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顯失公平,其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損失應當按照其傷殘賠償指數(shù)和湖北省2015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52元/年的標準計算20年,即49704元(24852元/年×20年×10%)。
關于護理費,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建議護理時間為60天,護理費應按照居民服務業(yè)年均工資28729元計算60天,即4723元。
關于交通費,原告汪某某未提供正式交通費票據(jù),根據(jù)其傷后住院13天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為300元。
關于誤工費,因原告汪某某受雇于武漢軒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泥工,情況已經(jīng)當庭核實,對原告按照建筑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41754元計誤工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誤工時間為150天,其誤工費為17159元。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汪某某的傷殘程度為10級,負事故次要責任,主張3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本院酌定認定為2000元。
關于施救費,因原告汪某某未提供正式票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車輛損失,原、被告均認可車輛定損為500元,本院予以認可。
關于鑒定費,第一次庭審中,原告汪某某表示自愿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重新鑒定為被告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結論中原告汪某某的傷殘等級與原鑒定結論一致,重新鑒定費用2000元應該由被告長安保險公司承擔。
綜合以上,本院核定原告汪某某的損失合計114835.54元(含被告王某某墊付費用),其中,一、醫(yī)療費賠償限額項下:1、醫(yī)療費21754.54元,其中被告王某某墊付16600元。2、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95元。二、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4、殘疾賠償金49704元(24852元/年×20年×10%)。5、護理費4723元(28729元/365天×60天)。6、交通費300元。7、誤工費17159元(41754元÷365天×150天)。8、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三、其他:9、車損500元。10、法醫(yī)鑒定費1500元、重新鑒定費用2000元。以上1-3項合計36949.54元,超出交強險的醫(yī)療費賠償限額部分為26949.54元,以上4-8項合計73886元,未超出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以上交強險賠償部分合計為84386元,超出交強險部分合計為26949.54元。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由被告長安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84386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的26949.54元,應由被告王某某賠償70%,即18865元。鄂A×××××輕型廂式貨車在被告長安保險公司投保了2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王某某應賠償?shù)?8865元,扣除不計免賠的15%,應由被告長安保險公司承擔85%即16035元,被告王某某應承擔2830元。
庭審中,原告自愿放棄被告王某某應當承擔的不計免賠部分,自愿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自愿向被告王某某返還墊付款13000元,被告王某某表示認可,此系雙方對各自民事權益的處分行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損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認可。原告汪某某訴請被告王某某與被告武漢吉利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故車輛掛靠于被告武漢吉利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應予支持,因原告汪某某對被告王某某應承擔的不計免賠部分自愿放棄,對被告武漢吉利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應承擔的連帶責任也應視為放棄。
綜上,被告長安保險公司應向原告汪某某賠償交強險賠償金84386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金16035元,合計100421元。因墊付款返還數(shù)額已經(jīng)為被告王某某認可,被告長安保險公司應向原告汪某某支付87421元,應直接向被告王某某支付13000元。本案鑒定費1500元,由原告汪某某自愿承擔。重新鑒定費用2000元,由被告長安保險公司承擔。被告武漢吉利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依法判決。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的規(guī)定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賠償原告汪某某交強險保險金84386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16035元,合計100421元。此款向原告汪某某支付87421元,向被告王某某支付13000元。
二、原告汪某某承擔鑒定費1500元。
三、駁回原告汪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2600元,減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汪某某負擔。重新鑒定費用2000元,由被告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負擔。此款原告汪某某已經(jīng)墊付,應由被告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直接支付給原告汪某某。
審判長:李維平
書記員:張衛(wèi)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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