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梟,上海創(chuàng)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奉賢區(qū)奉城醫(yī)院,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根在,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繆家堯,上海市康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汪某某與被告上海市奉賢區(qū)奉城醫(yī)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汪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并明確不再繳納訴訟費。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的申請于法無悖,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汪某某撤訴。
審判員:徐??菁
書記員:倪??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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