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汪立新,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漢族,安徽省安慶市人,中國石化集團資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荊門分公司員工,住荊門市掇刀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長海,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石化集團資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荊門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qū)煉廠路9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800662261779J。
負責人:楊勇剛,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安民,男,中國石化集團資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荊門分公司社區(qū)中心副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德明,湖北法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汪立新與上訴人中國石化集團資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荊門分公司(以下簡稱石化荊門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均不服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804民初936號民事判決,上訴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9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汪立新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長海,上訴人石化荊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嚴安民、何德明,到庭參加訴訟。庭審后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調解2個月,庭外調解期間未計入審限。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查明,石化荊門公司向汪立新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時間為2016年1月18日,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石化荊門公司是否應支付汪立新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2、石化荊門公司作出的《關于解除汪立新勞動合同的決定》是否有效;3、石化荊門公司未與汪立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的標準如何確定。
本院認為,關于爭議焦點一,本院及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就1998年7月-2013年4月期間汪立新與石化荊門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分別作出生效判決及再審裁定,均認定2008年8月之后,汪立新雖與石化荊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沒有具體工作崗位,視為未提供正常勞動,對汪立新要求該期間的工資請求予以了駁回。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31日雖屬于汪立新與石化荊門公司勞動合同關系的存續(xù)期間,但該期間汪立新并未與石化荊門公司重新簽訂聘任合同,也無固定崗位,應視為其未提供正常勞動,汪立新主張期間的工資,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簽訂以后,尚未履行完畢或者勞動合同的期限尚未屆滿之前,由于某種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由此可見,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地解除,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須以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且勞動合同尚未履行完畢或者勞動合同的期限尚未屆滿為前提。(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須合法,具體表現(xiàn)為依法協(xié)商解除或者單方法定解除。(三)須在適當?shù)钠谙迌茸鞒鰶Q定并履行通知的義務。采取協(xié)商解除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雙方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的時間須為勞動合同尚未履行完畢或勞動合同的期限尚未屆滿之前;適用單方法定解除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具備法定的解除事由,且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勞動合同應當尚未履行完畢或者勞動合同的期限尚未屆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chǎn)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可見,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送達,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交給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送達的意義在于它是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義務,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未送達給對方當事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石化荊門公司作出《關于解除汪立新勞動合同的決定》的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送達時間為2016年1月18日,而石化荊門公司與汪立新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即石化荊門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送達給汪立新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已經(jīng)屆滿,石化荊門公司不能對已經(jīng)終止的勞動合同進行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已不可能再因石化荊門公司單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提前消滅。
關于爭議焦點三,汪立新與石化荊門公司的勞動合同屆滿前,汪立新已在荊門石化公司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向荊門石化公司提出了續(x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申請,石化荊門公司應當自2016年1月1日起與汪立新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荊門石化公司逾期未與汪立新簽訂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向汪立新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一審按照湖北省荊門市2016年上一年度在崗職工社平工資一年39516元(每月3293元)標準,判令石化荊門公司雙倍賠償汪立新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所遭受的工資損失,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汪立新要求按照(每月13301元及每月15000元)中石化年報的標準支付其工資,無法律依據(jù),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雖與石化荊門公司請求確認解除與汪立新的勞動合同一案具有關聯(lián)性,但并非必須待前案作出生效判決,為減少當事人訴累,節(jié)約司法成本,兩案也可合并審理,故石化荊門公司提出本案應中止審理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審判長 張克新
審判員 蘇華
審判員 李芙蓉
書記員: 汪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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