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國棟(特別授權),湖北維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冶市萬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東風路2號。
法定代表人:陳細生,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汪某某訴被告大冶市萬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鄭文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國棟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大冶市萬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汪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延期交房違約金和延期辦理產權登記違約金合計人民幣41979.00元。事實和理由:2010年8月27日,我與被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我出資購買被告開發(fā)建設的“盛世華庭”A棟2單元21003號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積為135.83㎡,單價為2579.41元/㎡,總房款為350361.00元。此后,我依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時間交清了購房款。按照合同約定,被告的交房期限為“2011年9月30日前”,但是,被告一直延期交房。2014年6月份,我就延期交房問題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大冶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376號民事判決書,由被告在2014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和延期辦理產權登記違約金合計58000.00元。執(zhí)行過程中,被告向我支付了16021.00元,剩余41979.00元被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我出具書面欠條一張。該款被告拖欠至今未付。故此,特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我支付拖欠的延期交房違約金和延期辦理產權登記違約金人民幣41979.00元以及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汪某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大冶市萬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應視為對舉證、質證權利的放棄。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經本院綜合審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6月,原告汪某某就違約金糾紛向本院起訴。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376號判決,由被告大冶市萬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和延期辦理產權登記違約金合計58000.00元。執(zhí)行過程中,被告僅向原告支付16021.00元,剩余41979.00元于2015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書面欠條一張,欠款金額為41979.00元,事后,該款被告拖欠至今未付。因而成訟。
本院認為,被告差欠原告延期交房違約金及延期辦理產權登記違約金合計人民幣41979.00元,事實清楚,有被告在另案執(zhí)行過程中向原告出具的欠條為證,證據確鑿,本院應予認定。被告就下欠原告違約金41979.00元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條已形成新的合同之債,應予償還。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償付延期交房違約金和延期辦理產權登記違約金人民幣41979.00元之請求正當、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大冶市萬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付下欠原告汪某某延期交房違約金和延期辦理產權登記違約金人民幣4197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用減半收取425.00元,由被告大冶市萬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文良
書記員:賈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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