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蘇省興化市人,住江蘇省興化市,系逝者沈建有之父。
原告: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蘇省興化市人,住江蘇省興化市,系逝者沈建有之母。
原告:丁俊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蘇省興化市人,戶籍登記地江蘇省興化市,現(xiàn)住江蘇省興化市,系逝者沈建有之妻。
原告:沈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蘇省興化市人,住江蘇省興化市,系逝者沈建有之女。
原告:沈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蘇省興化市人,住江蘇省興化市,系逝者沈建有之子。
上列原告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正東、傅柳,湖北佑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被告:王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被告:彭明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新洲區(qū)邾城街齊安大道。
負責人:陳斌,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楠,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沈某某、殷某某、丁俊萍、沈思、沈漢與被告雷某某、被告王澤、被告彭明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8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陶雄斌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某某、殷某某、丁俊萍、沈思、沈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輝、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雷某某、被告王澤、被告彭明杰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沈某某、殷某某、丁俊萍、沈思、沈漢訴稱,2018年10月16日13時41分,沈建有駕駛兩輪摩托車沿武漢市新洲區(qū)陽邏街汽渡路北向南行駛至陽邏油庫路段路口時,遇雷某某駕駛鄂A×××××小型普通客車從油庫大門口左轉上汽渡路,沈建有避讓鄂A×××××小型客車時駛向路左,與對向車道行駛的王澤駕駛的鄂A×××××小型客車相撞,造成沈建有受傷,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用去搶救費3316.94元。該事故經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認定:沈建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雷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澤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鄂A×××××小型普通客車為雷某某所有,于2018年5月4日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的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險。鄂A×××××小型客車為彭明杰所有,王澤是彭明杰的兒子,鄂A×××××小型客車未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與王澤達成賠償協(xié)議,王澤賠償了33萬元。沈某某、殷某某、丁俊萍、沈思、沈漢訴請法院:1、判令被告雷某某賠償原告沈某某、殷某某、丁俊萍、沈思、沈漢損失469377.87元;2、判令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雷某某、被告王澤、被告彭明杰均未答辯。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以及事故認定沒有異議,雷某某駕駛的鄂A×××××小型普通客車于2018年5月4日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的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險屬實,我公司愿意在交強險的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之后,雷某某離開了事故現(xiàn)場,超出兩份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是事故的侵權人,不應負擔案件的訴訟費和鑒定費用。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16日中午,沈建有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無號牌的兩輪摩托車沿武漢市新洲區(qū)陽邏街汽渡路由北向南行駛。13時41分,當車輛行駛至陽邏油庫路段路口時,遇雷某某駕駛鄂A×××××小型普通客車從油庫大門口左轉上汽渡路,沈建有為避讓鄂A×××××小型普通客車行駛向路左,與對向車道行駛的王澤駕駛的鄂A×××××小型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沈建有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雷某某駕駛鄂A×××××小型普通客車離開現(xiàn)場,事后通知到交警支隊接受調查。經交警集體討論,雷某某駕駛鄂A×××××小型普通客車從油庫大門口左轉上汽渡路,與沈建有所駕駛的兩輪摩托車沒有直接接錯,不足以認定為逃離現(xiàn)場。
事故發(fā)生之后,沈建有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用去醫(yī)療費3316元。該事故經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認定:沈建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雷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澤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鄂A×××××小型普通客車為雷某某所有,于2018年5月4日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的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險。
鄂A×××××小型客車為彭明杰所有,王澤是彭明杰的兒子,鄂A×××××小型客車未投保交強險。
逝者沈建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蘇省興化市人,住江蘇省興化市國際華城33幢104室,公民身份號碼:。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與王澤達成賠償協(xié)議:王澤按照30%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33萬元,原告自愿放棄其他部分;原告的其余損失向雷某某索賠;雙方就此事了結,不得再發(fā)生爭執(zhí)。
通過開庭,到庭的雙方當事人對下列項目沒有異議:
1、醫(yī)療費:3316元;
雙方當事人對下列項目有異議:
1、沈某某、殷某某、丁俊萍、沈思、沈漢主張:喪葬費72684元年÷2=36342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主張按照湖北省的標準計算;
2、沈某某、殷某某、丁俊萍、沈思、沈漢主張:死亡賠償金43622元年×20年=87244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主張按照湖北省的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
3、沈某某主張: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7726元年×13年÷2人=180219元、殷某某主張: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7726元年×12年÷2人=166356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認為沈某某、殷某某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其喪失了勞動能力且沒有其他生活來源,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不予賠償;
4、沈漢主張: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7726元年×3年÷2人=41589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主張按照湖北省的標準計算;
5、沈某某、殷某某、丁俊萍、沈思、沈漢主張:交通、食宿費10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認為過高,認可3000元;
6、沈某某、殷某某、丁俊萍、沈思、沈漢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認為過高,認可20000元;
7、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認為事故發(fā)生之后,雷某某離開了事故現(xiàn)場,超出兩份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沈建有醉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其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沈建有應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雷某某駕駛機動車進出道路,沒有減速或者停車觀望,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其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次要原因,雷某某應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澤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沒有確保安全通行,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其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次要原因,王澤應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不劃分賠償責任比例。超出交強險賠償?shù)牟糠郑捎谏蚪ㄓ胸撌鹿实闹饕熑?,雷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澤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本院依法劃分為:沈建有自身?0%的賠償責任,王澤負30%的賠償責任,雷某某負30%的賠償責任。交警認定雷某某駕駛鄂A×××××小型普通客車從油庫大門口左轉上汽渡路,與沈建有所駕駛的兩輪摩托車沒有直接接錯,不足以認定為逃離現(xiàn)場,本院予以認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不賠償?shù)谌哓熑坞U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故原告按照江蘇省的標準主張喪葬費沒有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條規(guī)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沈建有的住所地是江蘇省興化市,江蘇省的交通事故賠償標準高于湖北省的標準,故原告按照江蘇省的標準主張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按照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意見:受害人是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其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也應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沈建有的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認定,故沈建有的父親沈某某、母親殷某某、兒子沈漢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主張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jù)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沈建有死亡之時,其父親沈某某的年齡為66周歲、母親殷某某的年齡為68周歲,兒子沈漢為15周歲。故沈某某可以計算14年、汪連香可以計算12年、沈漢可以計算3年。
法律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有數(shù)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沈某某、殷某某、沈漢三人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年賠償總額累計已經超過了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三人重疊計算部分的年限為3年,未重疊部分為11年。故本院認定沈某某、殷某某、沈漢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27726元年×3年+27726元年×11年=388164元。
沈建有因交通事故死亡,交通、食宿費本院酌情認定為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依法認定為50000元。
王澤駕駛的鄂A×××××小型客車應投保交強險而未投保,應該視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依法認定沈建有的損失為:一、醫(yī)療費賠償部分3316元,其中:醫(yī)療費3316元。此款沒有超出兩份交強險的醫(yī)療費賠償限額,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王澤在交強險的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各賠償1658元。二、死亡傷殘賠償部分1343555.50元,其中:喪葬費55903元年÷2=27951.50元、死亡賠償金43622元年×20年=87244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88164元、交通費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此款超出了兩份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王澤先在交強險的傷殘賠償限額內各賠償110000元。超出的1123555.50元,由雷某某賠償30%,為337066.65元;王澤賠償30%,為337066.65元。由于鄂A×××××小型普通客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投保了100萬元的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險,雷某某應該賠償?shù)?37066.65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賠償。
王澤應該賠償?shù)牟糠郑?658元+11000元+337066.65元=448724.65元),由于其已經與原告方達成了協(xié)議且已履行,原告在本案中也沒有向王澤主張賠償,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賠償原告沈某某、殷某某、丁俊萍、沈思、沈漢交強險保險金111658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337066.65元,合計448724.65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沈某某、殷某某、丁俊萍、沈思、沈漢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8340元,減半收取4170元,由被告雷某某負擔3986元,原告沈某某、殷某某、丁俊萍、沈思、沈漢負擔18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陶雄斌
書記員: 吳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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