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順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巍,河北庭語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杜某,男,1984年1月7號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德順,河北誠信求實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順平縣。被告:趙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00805944471K。法定代表人:邢運江,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建振,保定市競秀區(qū)。
原告沈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共計6萬元;2.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均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30日2時許,被告宋某某駕駛冀F×××××的“江鈴”輕型貨車載原告,沿洗朔線由西向東行駛至洗朔線149km+100m叉路口處時,與沿洗朔線由東向西行駛的被告趙航駕駛的冀F×××××、冀F××××ד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先被送往山陰縣中醫(yī)醫(yī)院緊急診察,因病情嚴重當日便前往大同市第五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其后又轉至順平縣醫(yī)院繼續(xù)治療,現已出院在家休養(yǎng)。此交通事故經山陰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18年2月6日作出山公交認字第[2018]第181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宋某某、趙航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沈某某無責。另經了解,被告趙航駕駛的冀F×××××、冀F××××ד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被告杜某系該車輛所有人。被告杜某辯稱:1、答辯人對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責任比例均無異議。2、趙航系其雇傭的司機,本人系冀F×××××、冀F××××ד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主,此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份,第三者責任保險(主車100萬元、掛車5萬元),且投保不計免賠,事故均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3、原告沈某某要求賠償的各項損失,如合理合法均應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且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鑒定費也應由保險公司負擔,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精神撫慰金優(yōu)先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4、事故發(fā)生后,答辯人為原告沈某某墊付10000元,在本案中應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答辯人。5、根據訴訟費辦法的規(guī)定,訴訟費應由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負擔。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首先核實事故車輛冀F×××××、冀F××××ד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的行駛證、駕駛證,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在以上證件合法有效情況下對原告的損失在交強險各分項項目內承擔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按責任比例在商業(yè)險內承擔責任。對于鑒定費和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承擔責任。被告宋某某、趙航未提出答辯。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30日2時許,被告宋某某駕駛冀F×××××號“江鈴”牌輕型貨車載原告,沿洗朔線由西向東行駛至洗朔線149km+100m叉路口處時,與沿洗朔線由東向西行駛的被告趙航駕駛的冀F×××××、冀F×××××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先被送往山陰縣中醫(yī)醫(yī)院緊急診察,因病情嚴重當日便前往大同市第五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其后又轉至順平縣醫(yī)院繼續(xù)治療,現已出院在家休養(yǎng)。此交通事故經山陰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18年2月6日作出山公交認字第[2018]第181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宋某某、趙航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沈某某無責。被告趙航駕駛的冀F×××××、冀F××××ד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杜某系該車輛所有人。原告沈某某主張:一、醫(yī)療費:23203.3元(山陰縣中醫(yī)醫(yī)院醫(yī)療費:5788.49元;大同市第五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12868.79元;順平縣醫(yī)院醫(yī)療費:4546.02元)。二、住院伙食補助費:3200元。大同市第五人民醫(yī)院住院12天,順平縣醫(yī)院住院20天,共住院32天。計算方式:(12天+20天)×100元/天=3200元。三、營養(yǎng)費:3000元。營養(yǎng)期:按司法鑒定評定營養(yǎng)期60日。計算方式:按60日×50元=3000元。四、誤工費:17490元。誤工期:按司法鑒定評定誤工期為150日。計算方式:116.6元×150日=17490元。五、護理費:6138元。護理期:按司法鑒定評定護理期為60日。護理人李秀梅,系原告之妻。計算標準:按102.3元/天計算(參照上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工資標準37349元÷365天=102.3元),計算方式:60天×102.3元/天=6138元。法律依據: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guī)定。六、交通費:1000元。七、鑒定費:2475元。八、精神撫慰金:3500元。以上總計60006.3元,按照6萬元主張。原告就其主張?zhí)峁┮韵伦C據:1、山陰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山公交認字[2018]第181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冀F×××××、冀F××××ד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各一份。杜某冀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復印件一份、趙航駕駛證復印件一份、趙航的從業(yè)資格證、杜某的冀F×××××和冀F×××××道路運輸證各一份。2、山陰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事故押款收款收據一份、交通事故借款單復印件一份。3、①山陰縣中醫(yī)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醫(yī)療門診收費票據15張;②大同市第五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書1份、醫(yī)療住院收費票據1張、醫(yī)療門診收費票據11張、藥費清單1份、住院病例1份;③順平縣醫(yī)院診斷證明1份、醫(yī)療費票據1張、藥費清單1份、住院病例1份。4、護理人員為原告妻子李秀梅,李秀梅的身份證復印件。5、河北凱巍塑業(yè)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河北凱巍塑業(yè)有限公司出具的沈某某的誤工證明一份。6、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費票據1張。被告保險公司質證稱:第一項醫(yī)療費,山陰縣醫(yī)院出具的2018年3月12日救護車費用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予認可。2017年12月30日產生的救護車費用應屬于交通費,對于其他票據無異議。第二項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第三項營養(yǎng)費認可按司法鑒定意見書45天計算,計算標準按照30元/天。第四項誤工費,對于河北凱巍出具的證明及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不予認可。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并未加蓋公司公章,無法證實取得證據的合法性。提供證明材料無法定代表人簽字,無法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也未提交其與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事故前3個月工資表,社會保險繳納憑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無法證實其與該公司存在勞務關系。結合其訴狀居住情況,認可按河北省2017年度農林牧漁業(yè)計算,結合司法鑒定書意見,誤工期為45天。對于第五項護理費,原告未提交護理人與原告的身份證明,無法證實其真實性。認可按照河北省2017年度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護理費。結合病歷及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可護理期為45天。對于交通費,認可12月30日救護車產生的交通費用,對于其出院產生的交通費用有法院酌定。鑒定費,原告并沒有構成傷殘,其進行傷殘鑒定產生的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對于三期鑒定產生的費用屬于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精神撫慰金不認可,原告并未構成傷殘,其提交的病歷只能證實身體受到傷害,并不能證實其精神受到傷害。被告杜某質證稱:除鑒定費意見其他同保險公司意見。鑒定費應由保險公司負擔。另查明,原告朋友吳江濤從山陰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支走被告杜某交付的事故押金10000元墊付醫(yī)藥費。原告對其予以認可。
原告沈某某與被告杜某、宋某某、趙航、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由審判員李二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巍、被告杜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德順、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建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宋某某、趙航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得到賠償。此次交通事故經山陰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宋某某、趙航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沈某某無責。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杜某系冀F×××××、冀F××××ד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該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事故車輛的使用性質及駕駛人的駕駛證均為保險規(guī)定的合法狀態(tài),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被告責任明確,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理賠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內給付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原告沈某某住院病歷顯示其在大同市第五人民醫(yī)院住院期間為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11日,計12天,在順平縣醫(yī)院住院期間為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2月1日,計20天,本院對原告住院天數32天予以確認。原告沈某某在山陰縣中醫(yī)醫(yī)院醫(yī)療費為4018.49元,在大同市第五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為12868.79元,在順平縣醫(yī)院住院醫(yī)療費為4546.02元,共計21433.3元,本院予以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規(guī)定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河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故對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3200元予以支持。根據當地經濟水平,營養(yǎng)費按日標準50元計算,參照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院酌定營養(yǎng)期為55天計算,故營養(yǎng)費認定為2750元,計算方式為:55日×50元=2750元?!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大同市第五人民醫(yī)院長期醫(yī)囑單顯示長期一級護理,順平縣醫(yī)院診療經過顯示護理為二級護理。參照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院酌定護理期為55日,護理人為原告妻子李秀梅,沒有收入,護理費按照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或其他服務業(yè)37349元標準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對護理費認定為5626.5元,計算方式為:37349元÷365天×55天=5626.5元?!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參照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院酌定誤工期為100日。原告提供工作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并提供河北凱巍塑業(yè)有限公司出具的誤工證明,本院對原告每月工資3500元予以支持,故認定誤工費為11660元,計算方式為:3500元÷30天×100天=11660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鑒定費為本案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理應由被告保險公司理賠,故本院對于鑒定費2475元予以確認。原告沈某某傷情經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腰2、3右側橫突骨折,右側第12肋骨骨折,未達傷殘,此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出具資質、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未構成傷殘,對其主張的精神撫慰金3500元不予以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痹嫣峁┑?018年3月12日救護車服務費與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間不吻合,本院不予認可。2017年12月30日的救護車服務費270元是原告沈某某就醫(yī)的實際費用,屬于交通費,考慮原告住院實際情況對于其轉院產生的交通費法院酌定1000元,以上共計1270,本院予以確認。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參考《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參考數據》的相關規(guī)定及原告提供的相關費用票據,原告張惠彪的損失為:醫(yī)療費21433.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00元、營養(yǎng)費2750元、護理費5626.5元、誤工費11660元、鑒定費2475元、交通費1270元,以上共計48914.8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張惠彪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護理費、誤工費、鑒定費、交通費共計21031.5元。剩余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7383.3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按責任比例承擔50%為8691.7元,由被告宋某某按責任比例承擔50%為8691.7元。故被告保險公司承擔39723.2元,被告宋某某承擔8691.7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沈某某各項經濟損失39723.2元。二、被告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沈某某各項經濟損失8691.7元。三、原告沈某某返還被告杜某墊付的醫(yī)藥費10000元。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負擔430元,被告宋某某負擔94元,原告沈某某負擔126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二江
書記員:王雪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