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寧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冷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警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湖北省老河口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石艷輝,系湖北宏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沈寧寧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二被告償還原告墊付款3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7月15日,被告冷軍的信用卡(賬號:62×××11)透支30000元,讓原告幫忙先打入30000元后,再取出,原告從賬號62×××78卡打入被告卡30000元后,由原告取出。被告的透支卡一直在原告處。這樣原告自2015年7月至2015年10月一直給被告還透支卡。2015年11月14日,原告打入30000元進入被告卡后,由于被告換了新卡,在原告手上的舊卡作廢,原告取不出現(xiàn)金。被告冷軍將新卡交于被告閆某保管,原告找被告閆某要卡,被告閆某說錢自己已取走。原告多次找被告閆某催要,被告閆某總以種種理由推諉。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原告訴至貴院,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冷軍、閆某辯稱,二被告在發(fā)生該糾紛前并不認識原告,也沒有讓原告幫助其償還冷軍名下的信用卡透支款項,該信用卡在辦卡之后,二被告從未刷卡使用過,可以查詢刷卡記錄,沒有二被告的使用記錄,信用卡從辦理到換卡,也不存在透支提醒情形,原告訴狀中陳述的情況,答辯人當初也是不知情的,建議原告追加與本案有直接關系的李響參與訴訟。駁回對二被告的起訴。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證據(jù)系原告在中國民生銀行卡號為62×××78的個人賬戶對賬單,證明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原告一直向冷軍的中國郵政信用卡打款30000元,打款兩三天后再把這30000元取出來,2015年11月14日原告再次向冷軍名下的中國郵政信用卡打款30000元,因冷軍換新的信用卡,原告打至冷軍原信用卡的錢取不出,構成了不當?shù)美?,冷軍應還原告30000元錢。被告對原告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證明事項有異議,認為冷軍的信用卡不是冷軍交給原告的,也沒讓原告償還30000元的透支款項,冷軍的信用卡其本人從未刷過,不存在透支。本院對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采信。經審理查明:被告冷軍有一張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信用卡,卡號為62×××11。2015年7月12日,案外人李響將被告冷軍的該信用卡交給原告,讓原告為被告的信用卡打款30000元,用于償還透支的款項,打進卡后再取出來。原告考慮到此前認識李響,冷軍又是派出所的工作人員,把款打進去再取出來,自己沒有損失,就答應了此事。隨后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2015年9月16日、2015年10月13日分三次,每次從自己的中國民生銀行卡號為62×××78的銀行卡,向該信用卡轉賬30000元,并隨后每次再取出30000元。2015年11月14日原告再次向該信用卡轉賬30000元后,原告想從該賬戶內取款30000元,因冷軍換了新卡,取現(xiàn)未成功。
原告沈寧寧與被告冷軍、閆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寧寧,被告冷軍、閆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石艷輝到庭參加了訴訟。當事人請求庭外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不當?shù)美侵笡]有合法依據(jù),取得不當利益并造成他人損失的法律現(xiàn)象,不當?shù)美麑儆谑录?,因為不當?shù)美举|是一種利益,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不當?shù)美麡嫵梢ǎ?.一方獲得利益,包括財產利益的積極增加和財產利益的消極增加,消極增加即指財產利益本應減少而沒有減少所產生的利益;2.他方受到損失;3.獲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沒有法律上的依據(jù)。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原告在沒有法定義務的情形下向冷軍的信用卡賬戶內實際轉賬30000元,客觀上使原告財產受到損失,冷軍的財產增加了,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原告向冷軍信用卡轉賬30000元的行為,對冷軍來說構成不當?shù)美T谠鏋槔滠姷男庞每ㄗ詈笠淮无D賬30000元后,該信用卡被換成新卡,這只有原信用卡的所有人才能做到,由此可以斷定該行為是冷軍所為。被告辯稱的被告在發(fā)生該糾紛前并不認識原告,也沒有讓原告幫助其償還冷軍名下的信用卡透支款項,該信用卡在辦卡之后,被告從未刷卡使用過的答辯意見,不能否認冷軍與原告之間形成的不當?shù)美P系,對該答辯意見不予采納。原告要求被告閆某承擔返還不當?shù)美呢熑?,原告無證據(jù)證實閆某從中受益,對原告這一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冷軍長期占用原告資金,應支付從原告主張之日起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具體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按年利率6%計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冷軍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沈寧寧300**元并支付利息,利率按年6%計算,從2017年6月20日起訴之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計算利息的基數(shù)(本金)以未返還的數(shù)額為準;二、駁回原告沈寧寧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冷軍若不按判決指定期限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冷軍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兀兀?/p>
書記員:蔡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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