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家法,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荊州市沙市區(qū)。
被告:馬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荊州市沙市區(qū)。
被告:索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荊州市沙市區(qū)。
上列兩被告委托代理人:索緒明,湖北恒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沈家法訴被告馬某、索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毛志杰任獨任審判員于2017年4月27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原告沈家法、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索緒明到庭參加訴訟活動。本案現(xiàn)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人民幣50萬元及其利息266999.99元(自2015年1月26日至2017年4月16日止按月利率2%計息),合計766999.9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系朋友關系,兩被告系夫妻關系。2014年6月25日,兩被告向原告借款50萬元,由被告馬某出具書面借條,同時口頭約定按月息3分按約支付利息。當天原告將50萬通過網銀轉入被告馬某的賬戶(卡號為62×××12)。起初幾個月按約支付利息,后來就沒有支付利息及本金。
兩被告辯稱,原告所陳述屬實,但兩被告確實沒有能力償還。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兩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入卷佐證。本院查明本案事實如下:
2014年6月25日,被告馬某向原告借款50萬元,同時口頭約定按月息3分即年利率36%支付利息。當天原告將50萬通過網銀轉入被告馬某的賬戶(卡號為62×××76
72812)。截止到2015年1月25日止,被告馬某依約按月三份利息即年利率36%向原告支付利息。從2015年1月26日起,被告馬某未向原告支付利息與本金。被告馬某與被告索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離婚。
本院認為,被告馬某向原告借款50萬元,并口頭約定按月息三分支付利息的事實,有借條及兩被告庭審時確認。因此本院確認該借款的利息約定為月息三分即年利率36%。由于從2015年1月26日起,被告馬某未向原告支付利息與本金,因此被告馬某應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由于涉案借款發(fā)生在被告索某某與被告馬某婚姻存續(xù)期間,該借款未約定為被告馬某的個人債務,且被告索某某也未提出異議,因此涉案借款系被告索某某與被告馬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故被告索某某應對涉案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由于原告關于利息請求只要求兩被告支付月息二分,即年利率24%,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币虼藘杀桓鎽蛟嬷Ц稄?015年1月2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履行日止期間以本金50萬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故對原告請求兩被告按月息二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索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沈家法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并支付從2015年1月2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履行日止期間以本金50萬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1470元,減半收取5735元,由被告馬某、索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收款人: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0,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毛志杰
書記員:喻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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