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美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葉麟。
原告沈某某與被告上海美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施柳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沈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幣290,000元及以290,000元為本金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年息12%計算的利息。庭審中,原告放棄利息方面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原系被告員工,由于被告資金緊張,四處借錢,因公司要發(fā)放員工工資,故向原告借款290,000元,并指定打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謝燕的賬戶內。截止2017年7月,被告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了往年本金12%的年息。由于被告法定代表人變更,公司經營主體發(fā)生變動,故被告針對借款人員的付款幾乎停止。原告遂涉訴。
被告上海美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被告未提交證據(jù),本院經庭審核實,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均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具體包括:1.借條一份;2.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一份;3.銀行業(yè)務憑證一份。
根據(jù)原告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90,000元,用于公司員工工資發(fā)放,指定借款打入法定代表人謝燕賬號,并于當日出具借條。當日,原告向謝燕賬戶轉賬290,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義務。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內歸還,原告以起訴方式要求歸還,被告未能歸還,理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原告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本院以公告方式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其行為是對原告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進行答辯權利的放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上海美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沈某某借款2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50元,由被告上海美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徐曉麗
書記員: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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