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qū)。
法定代理人:徐友明(系原告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qū)堡鎮(zhèn)永和村XXX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蕾,上海市恒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負責人:王鑫,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辛劍飛,上海市華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沈某某訴被告蔡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沈某某負擔。
審判員:朱建紅
書記員: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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