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松江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靜,上海豐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文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松江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負責人:毛寄文,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顏莉娜,上海格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沈某某與被告徐文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原告沈某某于同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原告沈某某申請撤回起訴并無不當,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沈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某負擔(已付)。
審判員:張尹瀟
書記員:陳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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