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江蘇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鴻珍,上海順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河北省邢臺市。
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注冊地河北省邢臺市。
負責人:于炳輝,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曉慧,上海御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沈某某與被告趙某某、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下稱中華聯合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先適用簡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達,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鴻珍,被告中華聯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薛曉慧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沈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告各項損失計220,148.53元,由被告中華聯合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內先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優(yōu)先賠付),超出保險范圍的損失由被告趙某某按責賠償;2.判令被告趙某某承擔訴訟費。庭審中,原告變更殘疾賠償金為163,281.6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6日20時許,被告趙某某駕駛牌號為冀EDXXXX/冀E8XXX掛大貨車在本市閔行區(qū)景谷路XXX號路邊因停車不當,與原告發(fā)生碰撞,致原告受傷,構成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趙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車輛的保險單位系被告中華聯合公司。因雙方未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故訴至法院。
被告趙某某未作答辯。
被告中華聯合公司辯稱,對事發(fā)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交通事故單上僅寫了掛車冀E8XXX掛,該車在其司沒有投保交強險,原告提供的行駛證上有一輛冀EDXXXX是在其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該車輛在其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商業(yè)險購買100萬,購買不計免賠),經核實趙某某的從業(yè)資格證是有的,冀EDXXXX車輛的運輸許可證也有的,如法院認定賠償責任的話,其司將在合理的范圍內承擔。對鑒定結論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同原告所述。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醫(yī)就診,原告自行支付醫(yī)療費14,901.90元。
經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委托,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被鑒定人沈某某之左側橈骨遠端骨折,左側月骨骨挫傷,左腕尺側腕伸肌腱及拇短伸肌腱損傷,左腕三角纖維軟骨復合體損傷,左腕關節(jié)積液等,致左腕關節(jié)功能喪失31%,構成XXX傷殘;傷后可酌情予休息期150天、營養(yǎng)期60天、護理期60天。同日,該鑒定部門還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被鑒定人沈某某之顱腦損傷(蛛網膜下腔出血等)致輕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構成XXX傷殘;酌情給予休息期150天、營養(yǎng)期60天、護理期60天。
另查明,牌號為冀EDXXXX貨車的交強險在中華聯合公司處投保,該車商業(yè)險也在該公司投保,保額為100萬元,購買了不計免賠。
對于鑒定問題,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是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程序也是合法的,鑒定報告內容所涉病史、檢片、對被鑒定人體格檢查等,該鑒定機構根據客觀病史等作出了獨立鑒定結論,該鑒定結論具有合法有效性。被告中華聯合公司也未就其申請?zhí)峁┓瘩g證據,故該公司的重新鑒定之申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提供的勞動合同書、銀行交易明細、房屋租賃合同、上海市閔行區(qū)馬橋鎮(zhèn)友好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具有真實性、客觀性,證明其在本市居住、工作的情況,且在本市連續(xù)居住、工作滿一年以上。
本院認為,交通事故的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此,原告損失先由中華聯合公司在交強險范圍賠償及在商業(yè)險范圍按責賠償,不足部分按事故責任,由被告趙某某承擔。
關于原告的各項損失,應以填平損失為原則,以合理為限。有關雙方在庭審中確認的數額,本院不再贅述。對雙方有爭議的部分,本院認定如下:
關于殘疾賠償金,原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在本市居住持續(xù)一年以上,且在本市以其正常的工作收入作為生活來源,其生活狀態(tài)與本市城鎮(zhèn)居民一致,故原告主張按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醫(yī)療費中自費、非醫(yī)保部分,確為原告治療所需,應予以確認,對于原告治療牙齒費用,原告牙齒折斷與本案事故有因果關系,且原告在正規(guī)醫(yī)療機構治療,開具相應發(fā)票,故該項治療費用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三期期限,本院認可鑒定結論所確定的期限。關于營養(yǎng)費、護理費,原告主張在合理范圍內,本院予以認可。關于誤工費,被告中華聯合公司辯稱計算原告固定收入時應扣除獎金及年終獎收入。本院認為個人收入由工資和獎金組成,年終獎屬于獎金的范疇,不應予以扣除。原告提供的銀行流水能夠證明其的誤工收入,本院認可原告主張的誤工費用。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原告?zhèn)榧柏熑伪壤驹赫J可6,000元。關于交通費,本院酌情認可300元。關于物損,本院酌情認可800元。鑒定費系被侵權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即被告中華聯合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律師費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尋求法律幫助而產生的財產性損失,屬賠償范圍,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費用過高,本院調整為6,000元。
綜上,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有:醫(yī)藥費14,901.90元、營養(yǎng)費2,400元、護理費3,600元、誤工費34,206.23元、殘疾賠償金163,281.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交通費300元、物損800元、鑒定費6,450元、律師費6,000元,合計237,939.73元。其中,被告中華聯合公司在交強險理賠范圍內賠付原告120,800元;在商業(yè)險理賠范圍內賠付原告111,139.73元。被告趙某某賠償律師費6,000元。
被告趙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系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沈某某120,800元;
二、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沈某某111,139.73元;
三、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沈某某6,0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301.11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冷安宏
書記員:陳遠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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