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永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qū)。
原告: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qū)。
原告:楊慶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區(qū)。
三原告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唐燕萍。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張渝,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飛,中豪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原告沈永德、沈某、楊慶連訴被告姚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永德、沈某、楊慶連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唐燕萍、被告姚某某、被告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沈永德、沈某、楊慶連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姚某某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42390.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0元(20元/天×11.5天)、死亡賠償金XXXXXXX元、家屬處理事故誤工費2480元、護理費1300元(13天)、營養(yǎng)費460元(40元/天×11.5天)、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喪葬費52588元、交通費800元、衣物損失費1190元、車輛修理費3200元、日用品282.9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54491.6元;二、要求被告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之外的損失由被告姚某某按責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23日16時09分許,被告姚某某駕駛牌號為滬M1XXXX小型轎車在崇明區(qū)軍工路、聚訓路路口處與騎駛電動自行車的郁麗萍即三原告親屬發(fā)生相撞,致郁麗萍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救治無效于同年4月4日死亡。后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警支隊對本起事故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受害人郁麗萍與被告姚某某各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沈永德系受害人郁麗萍的丈夫,原告沈某系受害人郁麗萍的女兒,原告楊慶連系受害人郁麗萍的母親,郁麗萍之父郁祥生于2019年7月22日死亡。被告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系滬M1XXXX小型轎車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的保險人,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間內(nèi)。
被告姚某某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責任認定、投保情況均無異議。涉案車輛登記在本被告名下,事發(fā)時由本被告駕駛,保險之外的損失均不同意承擔。事發(fā)后墊付45000元已向原告釋明足夠支付保險之外的損失,并不要求返還。本被告車輛修理費4000元另行主張,不在本案中處理。
被告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涉案車輛在本公司投保交強險及100萬元的商業(yè)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同意在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醫(yī)療費金額認可,要求扣除非醫(yī)保部分;對鑒定意見無異議,鑒定費要求在商業(yè)險內(nèi)按責承擔;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死亡賠償金標準、年限認可;護理費認可;營養(yǎng)費因死者處于救護狀態(tài),故不認可;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認可,按責承擔30000元;家屬處理事故誤工費已包含在喪葬費中,故不認可;喪葬費應該按照7830元/月×6個月計算,具體金額由法院依法確定;交通費不認可;衣物損失費認可2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不認可,請求法院依法確定原告主張被撫養(yǎng)人的收入來源情況,要求扣除其自己收入來源;車輛修理費認可1200元;日用品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各方無爭議的事故發(fā)生的事實、責任認定、車輛投保情況,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要求法院確定受害人郁麗萍死因是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4月28日,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警支隊委托,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就受害人郁麗萍的死因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郁麗萍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明,郁麗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與丈夫沈永德(本案原告)生前共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沈某。郁麗萍的父親郁祥生于2019年7月22日死亡;其母楊慶連即本案原告。故本案三原告為郁麗萍的法定繼承人。
審理中,被告姚某某表示事發(fā)后墊付的45000元不要求返還,原告沈永德、沈某、楊慶連均表示認可被告姚某某墊付的錢款,保險之外的損失不要求被告姚某某承擔,日用品費亦不再主張,于法無悖,本院予以確認。
基于上述事實,本院核定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如下:
1、原告主張醫(yī)療費142390.30元。被告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認可醫(yī)療費金額,但要求扣除非醫(yī)保部分無法律依據(jù),原告的該項主張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2、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230元(20元/天×11.5天)、死亡賠償金XXXXXXX元、護理費1300元,被告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3、原告主張家屬處理事故誤工費2480元。本院認為,受害人郁麗萍因本起事故死亡,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誤工費,計算費用的人數(shù)不超過三人,故原告主張誤工費2480元尚屬合理,本院予以確認。
4、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460元(40元/天×11.5天)。本院認為,受害人郁麗萍在住院搶救期間確實需要營養(yǎng)維持生命,故原告的該項主張尚屬合理,本院予以確認。
5、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根據(jù)受害人郁麗萍與被告姚某某在本起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本院酌定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0元。
6、原告主張喪葬費52588元。根據(jù)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2019年度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原告的該項主張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7、原告主張交通費800元。根據(jù)受害人郁麗萍就診的時間、地點及次數(shù),另考慮其親屬處理事故等支出的合理交通費,本院酌定原告的交通費為400元。
8、原告主張衣物損失費1190元。本院認為,原告在事故中跌倒受傷,衣物損壞具有合理性,被告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認可衣物損失費200元尚屬合理,本院予以確認。
9、原告主張車輛修理費3200元。本院認為,被告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認可定損1200元尚屬合理,本院予以確認。
10、原告主張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54491.60元。經(jīng)查明,原告楊慶連系死者母親,其與郁祥生共生育3個子女,目前領取養(yǎng)老金1110元/月,故原告主張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生命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起事故發(fā)生后,公安機關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認定受害人郁麗萍與被告姚某某各負事故同等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系滬M1XXXX小型轎車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之保險人,故原告要求被告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付責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保險之外的損失,原告沈永德、沈某、楊慶連表示不再向被告姚某某主張與法無悖,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以本院確認的數(shù)額為準。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沈永德、沈某、楊慶連醫(yī)療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家屬處理事故誤工費2480元、交通費400元、死亡賠償金75820元、護理費1300元、衣物損失費200元、車輛修理費1200元,合計121400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沈永德、沈某、楊慶連醫(yī)療費132390.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0元、營養(yǎng)費460元、死亡賠償金XXXXXXX元、喪葬費52588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4491.60元,合計XXXXXXX.90元中的60%,即874191.5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90元,減半收取計6945元,由原告沈永德、沈某、楊慶連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丁??丁
書記員:黃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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