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彩俠,河北冀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廊坊泛達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廣陽區(qū)光明西道236號。
法定代表人:袁愈榮,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永利,河北劉永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沈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廊坊泛達管件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1003民初34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因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交納了工傷保險,故與工傷保險相關的權利上訴人應向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主張。上訴人的其它訴請均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沈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崔玉水
審判員 羅丕軍
審判員 李紹輝
書記員: 何歡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