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陽恩某某照明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qū)北海街7-2號442。
法定代表人楊志國,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云、姜培銘(實習),系湖北鳴伸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龔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沈陽恩某某照明設備有限公司訴被告龔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沈陽恩某某照明設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沈陽恩某某照明設備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沈陽恩某某照明設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79.5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劉天躍
書記員:汪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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