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本市閔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文均,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美玲,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本市閔行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原告沙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沙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美玲,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離婚后經濟補償款人民幣30萬元(以下所涉幣種均相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30萬元為本金,自2012年1月2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2011年1月24日,雙方經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約定,離婚后被告在一年內支付原告經濟補償款30萬元。但被告在期限屆滿后未履行付款義務,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無果?,F為維護自身權益,提出前如訴請。
王某某辯稱,原告訴稱事實屬實。2016年,被告為雙方兒子購買了一套結婚用房,房款中部分款項原來準備給原告。后來,兒子創(chuàng)業(yè)失敗將房屋賣掉,售房款也被兒子拿走。此外,原、被告也有過約定,即如被告給兒子買房,則原告放棄被告應給付的30萬元?,F同意給付原告30萬元,但要從兒子拿走的房款中扣除。關于利息,不同意支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2011年1月24日,雙方于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約定,離婚后男方付給女方叁拾萬元整作為經濟補償,在離婚后一年內付清。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該義務。2017年1月,原告曾向被告主張該款。
審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給付原告30萬元,并愿意支付一定的利息。因原告堅持要求法院判決,調解未成。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理應依約及時履行支付補償款的義務?,F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款,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可予準許。因被告未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補償款,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沙某某補償款人民幣30萬元;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沙某某以30萬元為基數,自2012年1月25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9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朱偉明
書記員:蔣??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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