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地址:沙河市太行街東頭路南。法定代表人:陳磐,系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華,男,沙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宗某波,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沙河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攀虎,河北文謙律師事務所律師。
沙河三建公司上訴請求:撤銷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0582民初1326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并不是上訴人公司的員工,被上訴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了獲取更多賠償,找到時任公司經理宗孟國出具了假的工資表和停工證明。被上訴人處理完交通事故后,以上訴人出具的相關證明為依據提起勞動仲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雖然已經經仲裁裁決、法院其他案件判決所確認,但都是基于虛假的工資證明作出的。綜上,仲裁委對事實沒有查清就做出錯誤的裁決,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又依據錯誤的仲裁結論作出了錯誤的判決。被上訴人宗某波辯稱,被上訴人是在上訴人承包的加州小鎮(zhèn)的工地上工作,下班過程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受傷,仲裁委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沒有法律和事實上的錯誤。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過沙河勞動仲裁委出具的(2015)沙勞人裁字第28號裁決書予以認定,該裁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應該予以認定雙方的勞動關系。一審判決依據仲裁裁決做出的判決符合法律規(guī)定。沙河三建公司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撤銷沙河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2017)沙勞人裁字第11號仲裁裁決,駁回被告的仲裁請求;2、由宗某波承擔訴訟費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邢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6年2月4日作出冀傷險認決字(2015)0500129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2014年8月27日宗某波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工傷認定范圍,認定為工傷。本案原告沙河三建公司不服此判決而提起行政訴訟,邢臺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冀0591行初16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了沙河三建公司的訴訟請求。沙河三建公司向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上訴審理過程中,沙河市三建公司撤回上訴,邢臺中院作出(2016)冀05行終445號行政裁定書,準許撤回上訴,目前行政判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另外,2015年9月29日沙河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2015)沙勞人裁字第28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宗某波與沙河市三建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017年5月11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2017)沙勞人裁字第1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1、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2、被申請人(沙河市三建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宗某波)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72036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八級)43312.5元、護理費差額195.3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87348.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4939.28元,共計237831.28元;3、駁回申請人(宗某波)的其他仲裁請求。沙河市三建公司為此訴至本院成訟。審理過程中,原告提交三位證人出庭作證,認為原告在最開始提交的被告工資證明等是虛假的,要求撤銷仲裁內容。一審法院認為,關于本案原告沙河三建公司與被告宗某波之間的勞動關系和工傷認定等法律文書均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沙河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7)沙勞人裁字第11號仲裁裁決書并未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提供的證人證言目前不能推翻以前的行政訴訟和仲裁裁決所涉及的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認的內容,應承擔不利后果,原告的訴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人民幣,減半收取5元人民幣,由原告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無異。
上訴人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沙河三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宗某波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沙河人民法院(2017)冀0582民初13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沙河三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華、被上訴人宗某波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攀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沙河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5)沙勞人裁字第28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宗某波與沙河三建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該裁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邢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冀傷險認決字(2015)0500129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宗某波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工傷,邢臺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591行初16號行政判決書確認了工傷認定?,F上訴人沙河三建否認與被上訴人存在勞動關系,并在一審期間提供了相關證據,否認自身為處理交通事故所出具的工資表的真實性。但上訴人沙河三建認可關于宗某波的工資表和停工證明是其出具,其現提交的證據與其出具的關于宗某波的工資表和停工證明前后矛盾,并且現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書和裁判文書。綜上所述,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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