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滄縣華盛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滄州市新華中路31號。法定代表人:于躍華,任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永軍,男,公司職工。被告:鹽山華某家電有限公司,住所地鹽山縣東大街牌坊東。法定代表人:趙金勝,任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金濤,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滄縣華盛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鹽山華某家電有限公司買賣合同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5日立案。原告以雙方達成調解并履行完畢為由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申請撤回對被告鹽山華某家電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對被告的起訴。案件受理費650元減半收取325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員 王金榮
書記員:齊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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