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滄縣滄興加油站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21737393881F
法定代表人:張博,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滄縣杜林鄉(xiāng)杜林北街,身份證號xxxx.
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滄縣杜林鄉(xiāng)北街。
委托代理人:李昕闌,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黃驊市,該單位法務。
委托代理人:于超,河北馨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南皮縣。
原告滄縣滄興加油站與被告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滄縣滄興加油站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加油款756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針對所拖欠我公司的油款出具一份欠條,承認欠我公司加油款75600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還款,故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于原告處購買柴油,經(jīng)過雙方對賬,被告于2015年1月12日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加油站油錢75600元大寫:柒萬伍仟陸佰元整2015年1月12日李某某”。
本院認為,原告方提交的由被告出具的欠條可以證實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油款的訴請,于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油款75600元。
如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5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寶康
書記員:趙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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