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五華無紡布有限責任公司
唐某奧某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翟江妹(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
原告滄州市五華無紡布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滄州市新華區(qū)。
法定代表人于連進,執(zhí)行董事。
被告唐某奧某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豐南區(qū)。
法定代表人劉寶平,經理。
委托代理人翟江妹,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滄州市五華無紡布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唐某奧某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順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滄州市五華無紡布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連進,被告唐某奧某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翟江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無紡布款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理應給付,被告舉證給原告匯款兩次共計8000元,證據(jù)不足;原告稱楊艷磊在支款時已不是其員工,應屬其內部問題,與被告無關。該案的訴訟時效應從2012年舊歷正月底起計算,原告之訴未超訴訟時效。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某奧某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無紡布款人民幣16444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84元,由原告負擔173元,被告負擔21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無紡布款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理應給付,被告舉證給原告匯款兩次共計8000元,證據(jù)不足;原告稱楊艷磊在支款時已不是其員工,應屬其內部問題,與被告無關。該案的訴訟時效應從2012年舊歷正月底起計算,原告之訴未超訴訟時效。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某奧某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無紡布款人民幣16444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84元,由原告負擔173元,被告負擔211元。
審判長:張順昌
書記員:郝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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