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滄州市新華區(qū)誠悅運輸隊。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2308081898A。
投資人:李永恒,該運輸隊隊長。
委托代理人:馬榮霞、武林,河北衡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蘇景州,男,漢族,1970年10月21日生,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馮立,河北滄獅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滄州市新華區(qū)誠悅運輸隊訴被告蘇景州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滄州市新華區(qū)誠悅運輸隊申請撤訴,符合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滄州市新華區(qū)誠悅運輸隊撤回起訴。
訴訟費150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張德山 人民陪審員 武興忠 人民陪審員 陳紅芳
書記員:褚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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