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新華大康物資銷售中心
張微(河北浮陽律師事務所)
郝某某
任芝超
原告滄州市新華大康物資銷售中心,住所地滄州市新華區(qū)。
負責人劉建美。
委托代理人張微,河北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郝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天津市西青區(qū)看守所。
被告任芝超。
本院受理原告滄州市新華大康物資銷售中心與被告郝某某、任芝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郝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滄州市新華大康物資銷售中心撤回對被告郝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滄州市新華大康物資銷售中心撤回對被告郝某某的起訴。
審判長:王華
審判員:趙建功
審判員:郭春艷
書記員:李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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