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滄州市正時達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解放東路蘆家園村路北。
法定代表人:于文成,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亞萍,河北寧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巖,河北寧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滄縣。
上訴人滄州市正時達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時達運輸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孫某某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902民初5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正時達運輸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亞萍、孫巖,被上訴人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正時達運輸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孫某某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支付正時達運輸公司管理費500元、管理費滯納金2400元、規(guī)費3650元、規(guī)費滯納金528元或發(fā)回重審;上訴費用由正時達運輸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車輛加盟合作協議》約定加盟期限從2016年3月7日至車輛報廢期限止,該解除條件未滿足。孫某某對《車輛加盟合作協議》全部條款及其含義都已準確理解,該合作協議未約定保證孫某某月收入達到上萬元?!盾囕v加盟合作協議》同時約定“甲方有償為乙方辦理舊車過戶、轉藉、檢證、二級護理等各項車輛業(yè)務辦理手續(xù)”,孫某某應當支付正時達運輸公司相關費用;二、孫某某提供的百姓網招聘信息、廣告、河北電視臺截圖均為復印件,不能證實信息的發(fā)布者為正時達運輸公司,孫某某應當提供證據原件;三、根據《車輛加盟合作協議》約定,孫某某應支付正時達運輸公司管理費、規(guī)費的本金與滯納金;四、本案程序違法,不適用簡易程序。
孫某某答辯稱,我沒有違約,是對方違約。
孫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滄州市正時達運輸有限公司車輛加盟合作協議》;二、請求判令正時達運輸公司無條件協助孫某某辦理車輛過戶、驗車等義務;三、請求判令正時達運輸公司返還加盟費6150元;四、本案訴訟費用由正時達運輸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時達運輸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7日,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股東為于文成、張靜、李曉龍、單寧寧、楊秀平、高利肖、河北正時達運輸有限公司等,其中于文成出資110萬元、河北正時達運輸有限公司出資105萬元。經營范圍包括普通貨運、裝卸搬運、貨物運輸代理及咨詢服務、汽車銷售及咨詢業(yè)務、二手車銷售等。河北正時達運輸有限公司以河北正時達貨的公司的名義在百姓網發(fā)布招聘信息:本公司招聘司機以合作加盟的方式,公司提供正規(guī)貨運出租車手續(xù),并提供貨源,司機購車,所有手續(xù)屬于司機本人,貨運出租車和客運出租車的區(qū)別在于拉人和拉貨,發(fā)展前景非常好。我公司是經政府部門批準成立的以貨運出租車模式運營的專業(yè)化的公司,車型很多,可自由選擇。河北正時達城市貨的,新行業(yè),新機遇,勢不可擋。投資,升值,賺錢,留住車牌號。市政府扶持,鼓勵發(fā)展新行業(yè)。公司有各種面包貨的、3.1米、3.6、4.2米廂貨、馬槽、高欄等各種型號的車型,歡迎租車、買車、投資、代理商加盟都請選擇河北正時達貨的公司。2016年2月28日,孫某某向正時達運輸公司交納加盟費6150元。2016年3月3日,正時達運輸公司為孫某某已購牌照號為冀J×××××福田牌普通貨運車辦理了道路運輸證。2016年3月7日,正時達運輸公司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孫某某簽訂《正時達公司車輛加盟合作協議》一份,協議主要約定,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由乙方自愿將已購符合運營條件的車輛托管掛靠在甲方公司從事貨物運輸業(yè)務,乙方自愿將車輛過戶到甲方名下進行托管。本加盟托管協議不是勞務合同,也不是勞動合同。屬于雙方認可的具有服務性質的有償服務協議。乙方及乙方所聘請、雇傭的人員不屬于甲方員工,不享受甲方員工待遇,與甲方不存在勞動用工關系。乙方加盟托管在甲方從事貨物運輸業(yè)務車輛的期限為從2016年3月7日至車輛報廢期限止。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乙方首次加盟,車輛需按公司車輛統(tǒng)一規(guī)定:車身顏色、車身標示、調度GPS等進行技改,技改費用乙方承擔,費用為6150元人民幣。同時甲方為乙方優(yōu)先提供有償貨運信息及貨源、甲方視貨源情況再合理收取一定費用。貨源安排車輛順序(就近、閑置優(yōu)先原則),不搞親屬遠近關系。甲方積極為乙方提供有償貨運信息,積極協助乙方搞好車輛經營,對乙方車輛有組織、調度、安排的權利。由甲方安排的運輸,甲方負責代理乙方向第三方結算運輸費用。甲方有償為乙方辦理舊車過戶、轉籍、驗證、二級維護等各項車輛業(yè)務手續(xù)。在甲方有貨源時,乙方有優(yōu)先承運的權利,在營運過程中的營運利益全部歸乙方所有。管理費每年500元作為甲方為乙方代辦各種事項的勞務費,車輛交付之日起交納首年費用,以后每年需提前一個月交納,規(guī)費每日10元,每年和管理費一起按年交納,逾期交納每日按年款項的30%收取滯納金。所有由甲方承攬、組織、安排的運輸業(yè)務,統(tǒng)一由甲方組織結算。甲方加蓋有公司合同專用章,乙方由孫某某簽名按手印確認。
認為:孫某某提供河北正時達運輸有限公司發(fā)布在百姓網上的招聘信息作為證據,正時達運輸公司不予認可,但在庭后未就其公司所發(fā)布的招聘信息提供相應證據予以抗辯?!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钡诰攀臈l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闭龝r達運輸公司作為約定有償貨運信息的提供者,是持有證據一方,該公司在庭審中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孫某某提供貨源信息,庭后也未能向一審法院提供補強證據,應承擔不利后果,現孫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正時達運輸公司協助辦理過戶義務的訴求,應予支持;孫某某要求判令正時達運輸公司返還其加盟費6150元,經查,雙方合同約定:“乙方首次加盟,車輛需按公司車輛統(tǒng)一規(guī)定:車身顏色、車身標示、調度GPS等進行技改,技改費用乙方承擔,費用為6150元人民幣?!庇捎趯O某某未提供證據證實正時達運輸公司未履行合同約定的技改義務,故對孫某某的該項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正時達運輸公司未能履行“積極為乙方提供有償貨運信息,積極協助乙方搞好車輛經營”的合同義務,且孫某某向一審法院主張請求解除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時間為2017年2月27日,故對正時達運輸公司的反訴請求應予駁回。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六十條、第
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解除孫某某與滄州市正時達運輸有限公司簽訂的《滄州市正時達運輸有限公司車輛加盟合作協議》。二、滄州市正時達運輸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孫某某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三、駁回孫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滄州市正時達運輸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滄州市正時達運輸有限公司承擔;反訴案件受理費25元,由滄州市正時達運輸有限公司承擔。本院二
本院二審期間,正時達運輸公司繼續(xù)對相關證據陳述了意見,證據一:機動車登記證書一份,證實車輛注冊登記日期為2016年3月6日,車牌照為冀J×××××;證據二:正時達運輸公司為孫某某派活清單一份,證實正時達運輸公司為其派活的事實;證據三:提交正常繳費車主孫澤防、劉磊、胡金彪車輛加盟合作協議各一份、相應機動車登記證書各一份、車主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近三個月給該三人派活情況登記表各一份、相應車輛GPS軌跡截圖各一份、繳費收據5張及截圖3張、驗車交接單、告知單、安全生產責任狀,證實在正時達運輸公司加盟的車主正常繳費情況下,正時達運輸公司負責給加盟車主提供包括車輛登記、GPS跟蹤協助、車輛安全監(jiān)控等各種服務,正時達運輸公司已經履行了相應合同義務,并且可以證實正時達運輸公司提供的貨源信息是有償的,也就是正時達運輸公司將貨源信息提供給車主成單后,按成單價格收取的費用。
孫某某質證意見是:正時達運輸公司提交的證據是不合法的。對正時達運輸公司提交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行車本是真實的。其他司機師傅的證據與本案無關。孫某某交納加盟費6150元,貨源沒有提供,正時達運輸公司沒有給說法,對方承諾提供貨源,保底月工資10000元,對方沒有完成承諾。根據法律規(guī)定明顯加重另一方的義務或剝奪另一方的主要權益的條款,不產生法律效益。其他同一審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保粚徠陂g孫某某提交其與正時達運輸公司簽訂的《正時達公司車輛加盟合作協議》,該合作協議第七項第一款雙方約定:“甲方積極為乙方提供貨運信息,積極協助乙方搞好車輛經營……”,即正時達運輸公司應承擔積極為孫某某提供貨運信息的義務,正時達運輸公司提交的派活單,孫某某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正時達運輸公司提交的其他證據不足以證明公司對孫某某積極提供貨運信息的事實,孫某某主張因正時達運輸公司未積極提供貨運信息的行為構成違約,致使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要求解除合同,一審法院據此解除車輛加盟合作協議,并無不當。2017年2月27日,孫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解除雙方簽訂的車輛加盟協議,車輛加盟協議解除后,孫某某無需繼續(xù)繳納管理費、規(guī)費、滯納金,正時達運輸公司主張孫某某應繳納2017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7日的上述費用,無事實依據。依據雙方簽訂的加盟合作協議第七條第(六)項約定“甲方(正時達運輸公司)有償為乙方(孫某某)辦理舊車過戶、轉籍、檢證、二級維護等各項車輛業(yè)務辦理手續(xù)”,加盟協議解除后,孫某某要求正時達運輸公司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xù),有事實依據,正時達運輸公司上訴主張不應協助辦理訴爭車輛的過戶手續(xù),本院不予采信。民事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的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應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查明事實;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能明確區(qū)分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承擔以及訴訟標的爭執(zhí)無原則分歧。因此一審期間適用簡易程序并無不當。正時達運輸公司關于本案適用一審程序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正時達運輸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并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0元,由滄州市正時達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范秉華 審判員 高 娜 審判員 郭亞寧
書記員:蔡一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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