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上訴人(一審被告):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縣丁莊子村。統(tǒng)一信用代碼:91130930563235356L。法定代表人:馬維濤,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增杰,河北海岳律師事務所律師。再審上訴人(一審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志偉,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上訴人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鹽山縣人民法院(2017)冀0925民再1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劉某某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劉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1、原審程序嚴重違法。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審程序中未委托趙勝作為代理人,一審法院在無上訴人授權的情況下口頭通知了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在一審程序中的代理人趙勝,但趙勝并未通知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2、原審法院認定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不當。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與劉某某就本案收車事實已經以書面合同形式進行約定。根據雙方《借款合同》約定:“如被申請人不能按期還借款及相關費用,申請人有權收回車輛,并不退還被申請人己交借款及費用?!苯刂?014年11月11日,劉某某連續(xù)5個月未還款,累計金額為39750元。同時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為其墊付的保險費、修車費等合計70995.99元也未還,故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依約收車無任何過錯,未對劉某某構成侵權。3、一審法院的判決違反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違反構成侵權者必須具有過錯的法律規(guī)定,認定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適用法律存在嚴重錯誤。綜上,請求依法糾正一審法院的錯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劉某某的訴訟請求。再審上訴人劉某某上訴請求:依法判決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在返還車輛的同時賠償扣押至返還車輛期間的全部損失。事實和理由: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扣押車輛,此事實是原審法院二次審理認定的事實,為此計算損失的起始日期應自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扣押車輛之日起計算,不應從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起訴之日起計算。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自扣押車輛至今仍占有使用該車,并連續(xù)營運和受益,為此計算損失的結束時間應至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返還車輛時止,不應僅計算至法院委托鑒定時。劉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返還車輛并賠償損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6月30日,劉某某因購買車牌照號為冀J×××××/冀J×××××車,向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借款,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中載明借款金額為954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還款方式為12個月還清,每月30日前劉某某向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還款7950元,并將該車輛落戶到再審申請人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名下,作為擔保物。2014年11月10日,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在劉某某使用過程中將以上車輛扣押。劉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鹽山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返還車輛并賠償損失。2016年1月11日,經鹽山縣人民法院委托,滄州鑒真價格事務所作出價格評估報告書,確定冀J×××××/冀J×××××重型半掛車日停運損失為436元,劉某某支付價格評估費2000元。另查明,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就因購買該車輛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以劉某某未支付其部分借款分期款項及其墊付的該車輛相關費用為由向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劉某某支付欠款110450元及利息。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劉某某未還借款為54600元,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在劉某某在使用車輛經營期間為劉某某墊付車輛保險等費用31245.99元,欠款總額為85845.99元,遂于2017年3月1日判決劉某某償還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上述款項。一審法院認為,劉某某向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借款購買車輛,雖將車輛登記在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名下作為擔保物,但劉某某系該車輛的實際經營及使用管理者,且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因劉某某拖欠其就購買該車輛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中部分分期款項及未支付其墊付的相關費用已提起訴訟,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并作出判決,判決劉某某償還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因該車輛所欠的相關款項,故劉某某對冀J×××××/冀J×××××重型半掛車享有所有權與使用權,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私自扣押該車輛侵犯了劉某某的財產權益,應予返還并賠償停運損失,停運損失期間應自2015年1月8日計算至2016年1月11日。一審法院判決:一、再審申請人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申請人劉某某牌照號為冀J×××××/冀J×××××車一輛;二、再審申請人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被申請人劉某某車輛停運損失共計160884元(按每日436元,自2015年1月8日起計算至2016年1月11日止,共計369天);三、再審申請人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申請人劉某某支付價格評估費2000元。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再審申請人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負擔。本院二審查明,劉某某向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實際借款75000元。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稱該借款系其辦理掛靠在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的費用。其余事實與一審查明一致。
再審上訴人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因與再審上訴人劉某某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鹽山縣人民法院(2017)冀0925民再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F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申請人劉某某主張申請人滄州市遠達運輸有限公司的扣車行為侵害其對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但其提交的借款合同不能足以證實其對涉案車輛擁有所有權,其應提供相應的購車手續(xù)以證實其對該車的所有權。二審中,劉某某就其訴訟請求未提出足夠的證據,依法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劉某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鹽山縣人民法院(2017)冀0925民再1號民事判決,撤銷鹽山縣人民法院(2015)鹽民初字第342號民事判決;二、駁回再審上訴人(一審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二審案件受理費3618元,由劉某某承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鳳梅
審判員 冷樹青
審判員 汪成明
書記員:王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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