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滄州恒信機箱設備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青縣經濟開發(fā)區(qū)南區(qū)。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22L044402846。
法定代表人陳佳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青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德勝,河北通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東志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濟南市高新區(qū)正豐路7號環(huán)??萍紙@北樓4019室。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牛志寶,男,1962年1月8日,漢族,住址濟南市歷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懷振,山東千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滄州恒信機箱設備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原被告已和解,請求撤回對被告山東志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予原告滄州恒信機箱設備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山東志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訴。
審判長 王 俊
書記員:宋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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