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滄州科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獻縣。
法定代表人:任國旺,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繼榮、孔祥坡,河北林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資中縣。
滄州科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與黃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滄州科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滄州科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8897元,減半收取計4448.5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長 榮金輝
審判員 張冬梅
審判員 尹洪利
書記員: 魏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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