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獻縣支行,住所地獻縣平安大街本齋路至東環(huán)路SD3幢。
法定代表人:胡玉鵬,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美虹,河北齊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歡,該行職員。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獻縣。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獻縣。
被告:蒲保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獻縣。
被告:張小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獻縣。
被告:蒲保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獻縣。
原告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獻縣支行與被告蒲保巖、張小麗、蒲保栓、劉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獻縣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李某某、劉某某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653656.04元(截止到2018年08月21日),以后利息計算按照合同約定的逾期年利率9.7875%計算至履行完畢為止;2、依法判決被告張小麗、蒲保栓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以其所有的抵押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優(yōu)先償還借款本息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3、依法判決被告張小麗、蒲保栓、蒲保巖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依法判決被告承擔原告委托律師產生的律師費計392000元;5、依法判決本案訴訟費等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由以上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6月12日,被告李來苯向原告提出貸款申請,雙方簽訂《個人用款借款合同》(合同編號2016年借字第0612001號)。在合同中約定借款金額為4900000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實際提款日計算,年利率為6.525%,按月結息,逾期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借款用途為購扣件。劉某某與李某某是夫妻關系,劉某某對此筆借款應共同償還,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承擔原告實現(xiàn)本合同項下債權已付和應付的訴訟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等費用。2015年6月12日,被告張小麗用其名下的房產為此筆借款提供擔保,簽訂了《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五份,合同編號為2015年高抵字第0612071號、合同編號為2015年高抵字第0612072號、合同編號為2015年高抵字第0612073號、合同編號為2015年高抵字第0612074號、合同編號為2015年高抵字第0612075號,并向原告提交了身份證、結婚證及房屋產權證,以被告張小麗名下坐落在密云縣房屋作為抵押,依法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他項權利證號為X京房他證密字第0373**、X京房他證密字第0373**、X京房他證密字第0373**、X京房他證密字第037387**京房他證密字第××號。被告張小麗、蒲保栓系夫妻關系,蒲保栓在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上簽字,也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抵押擔保合同中約定抵押人承擔原告實現(xiàn)本合同項下債權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等費用。另二人簽署了夫妻共同財產抵押承諾書、同意抵押擔保,并承諾對此筆貸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被告蒲保巖對此筆借款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保證期限二年,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范圍包括不限于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本金及利息等和實觀債權發(fā)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合同簽訂完畢后。原告按照被告提款通知書的要求,將490000元劃人其指定賬戶,履行了放款義務。借款到期后被告沒有按時償還借款,經原告多次催要,截止到2018年08月21日尚欠原告借款490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共計653656.04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訴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獻縣支行的起訴不符法定條件。
本院認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某某、劉某某、蒲保栓、張小麗、蒲保巖的送達地址或者其他聯(lián)系方式無法通知五被告應訴,經本院查證后仍不能確定五被告的送達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獻縣支行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675元,退回原告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獻縣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崔建增
書記員: 譚俊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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