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中福煤層氣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邯鄲市開發(fā)區(qū)誠信路1號509室。負責人:郝清堂,系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博,邯鄲市和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三名市梅列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廖寶林,福建如賢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江,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魏縣。
原、被告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中福煤層氣開發(f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河北中福煤層氣開發(fā)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3800元,減半收取計1900元,由原告承擔。
書記員:元利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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